星期三, 26 11 月

金龍魚捲入詐騙大案:子公司被判詐騙,罰金百萬

去年1月,千億元市值企業金龍魚(SZ300999,股價30.06元,市值1630億元)的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訴書,被指控涉嫌配合詐騙。糧油巨頭捲入詐騙案,成為市場關注焦點。

根據當時的起訴書,這起詐騙案共造成受害人直接經濟損失32.3億元、間接損失20.15億元,合計超52億元。今年11月19日,金龍魚子公司收到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判決書,被認定為詐騙從犯,與主犯共同承擔18.81億元退賠責任。而記者注意到,主犯因為資金問題,其資產近幾年不斷被法院拍賣。

金龍魚子公司不服,當庭提出了上訴。金龍魚董事長郭孔豐更是表示:「如果我真的做了這樣的事情,不用執法機關來處罰我們,我相信我的叔叔郭鶴年也會把我逐出郭氏家族。」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獲悉,這起案件相當複雜,兩次庭審時間跨度大,單次庭審持續時間也較長。2024年7月3日和7月4日,記者旁聽了兩場庭審,雙方當事人律師論辯激烈,僅圍繞審計報告這一關鍵證據,庭審就從白天一直持續到深夜11點32分。

金龍魚捲入詐騙大案:子公司被判詐騙,罰金百萬

2024年7月3日的庭審持續到深夜。每經記者 胥帥 攝

案起:金龍魚子公司捲入陳年詐騙案,三方糾葛埋下禍根

日前,金龍魚子公司涉及的一起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出爐,由於涉及國有資產超18億元的巨額損失,這起訴訟也備受市場關注。

簡單來說,這一訴訟涉及三方,分別為金龍魚下屬子公司益海(廣州)糧油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益海),雲南惠嘉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惠嘉)以及安徽華文國際經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華文)。三方的合作關係為,安徽華文與雲南惠嘉從事融資性貿易,前者代理後者進口的棕櫚油,廣州益海則扮演中轉倉儲方的角色。

此案案情要追溯到2008年,棕櫚油貿易屬於大宗商品進出口貿易的一種,融資商不一定具備對大規模貨物的倉儲能力,或者從經濟效益角度來說不一定有合適的經濟成本來進行完全自我倉儲,所以實際將貨物存儲在第三方的商業模式是比較常見的。2010年到2014年,雲南惠嘉是國內較大的棕櫚油進口商,2014年進口棕櫚油約100萬噸,占當時國內進口量的20%左右。

這究竟是一起怎樣的詐騙案?按照金龍魚此前披露的起訴書,2008年到2014年,雲南惠嘉負責人張利華通過向安徽華文時任董事長王民、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小虎行賄,將「先款後貨」交易模式變更為「先貨後款」。此後,張利華違背與王民的約定,嚴重超出額度獲取貨權,同時使用偽造的《對賬函》等手段掩蓋儲存在廣州益海等倉儲單位的棕櫚油已被銷售的事實。

起訴書認為,廣州益海工作人員喻平及柳德剛接受張利華等人的行賄,為雲南惠嘉掩蓋相關事實提供了幫助。彼時,金龍魚就在公告中強調稱,廣州益海對於雲南惠嘉與安徽華文之間的交易結算情況並不知情,始終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實施中轉貨物出庫或貨權轉讓。

問題的核心就在於廣州益海是否知曉造假行為,是否協助了合同詐騙。從一審判決結果來看,廣州益海被認定為從犯,構成了合同詐騙罪,還要與雲南惠嘉共同承擔安徽華文18.81億元的損失。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獲悉,這起案件相當複雜,兩次庭審時間跨度大,單次庭審持續時間也較長。第一次庭審時間是2024年2月27日到3月1日,涉及流程包括公訴機關宣讀公訴書,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公訴機關、被害人質證;法庭辯論。

第二次庭審是2024年7月3日和7月4日,主要是審計報告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廣州益海提供的專家證人出庭說明專業知識問題。

激辯:庭審鏖戰至深夜,「審計人員資格」成攻防核心之一

去年7月3日和7月4日,在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旁聽了庭審,時間持續一天一夜,庭審過程較為激烈。雙方律師對各自的論點據理力爭,多次在法庭上提醒書記員將關鍵要點記錄在案。

第一天庭審內容主要圍繞審計報告展開,控辯雙方對審計報告合規性、審計人員合規性以及棕櫚油價格計算口徑等方面存在較大分歧。審計報告之所以引發雙方激烈論辯,是因為它是認定廣州益海是否存在低價購買涉案棕櫚油的重要依據。

特別是7月3日白天,庭審內容幾乎都圍繞審計報告簽字人員資格、是否執行了獨立審計等內容展開。審計報告的簽字會計師、項目負責人以及審計人員,共3人出庭。

廣州益海的辯護律師認為,審計報告中的數據存在多處不準確和不一致的情況,特別是銷售數量、採購單價等關鍵數據在不同報告中差異顯著,無法作為定案依據。審計機構僅憑期貨價格來評估現貨損失,顯然是不合邏輯的,這種方法無法得出客觀公正的結論。

上述辯護律師認為,簽字註冊會計師未全面審核報告內容,且部分出庭人員不具備註冊會計師資格,無法保證審計工作的專業性和客觀性。

然而安徽華文方面的律師認為,採用大商所期貨結算價格作為現貨市場參考價是合理的,因為期貨價格能夠反映市場趨勢和預期。其進一步強調,審計報告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得到保證。「簽字註冊會計師對整個審計報告的結論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但不一定參與每一項具體工作……(部分)出庭人員雖然不具備註冊會計師資格,但她們是審計項目的核心成員,對審計過程和數據有充分的了解」。

安徽華文的律師認為,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才是關鍵,只要審計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就應作為證據使用。至於涉及數據差異,其認為是由於不同報告期、不同統計口徑和來源數據的不同導致的。審計機構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審核義務,這些差異並不影響審計報告的整體結論。

圍繞審計報告出庭人員的資格認證持續到下午,7月3日庭審一直進行到晚上11點半。

判決:子公司一審被判為從犯,當庭提出上訴

7月4日庭審的專家證人質證環節,廣州益海提請兩名熟悉棕櫚油期貨現貨價格體系,國際貿易中貨權轉讓與提單、貨物所有權與倉儲協議爭議等領域的專家。盤問過程中,廣州益海辯護律師與安徽華文律師發生了激烈爭論。

安徽華文律師要求廣州益海辯護律師不要打斷其盤問過程,廣州益海辯護律師則屢次要求法庭制止其認為的「故意曲解」和「誘導式」提問行為。在這個過程中,廣州益海辯護律師由於情緒激動被法官警告。

國際貿易中貨權轉讓與提單、貨物所有權與倉儲協議爭議涉及海上貨物的所有權歸屬及合同誠信。

安徽華文的律師認為,貨物仍處於海上運輸狀態時,所有權歸屬原公司,不應由無所有權方進行私下交易。若企業已支付全部對價並獲得貨物所有權,不應再向原所有權方出具倉單。他強調中轉協議的簽訂與倉單的使用需基於真實的所有權轉移,商業行為不能偏離正常商業邏輯。安徽華文未見到提單,貨權卻發生轉讓,偽造的貨權轉讓通知書就值得懷疑,「那有充分理由懷疑是雲南惠嘉提交給(廣州益海)的」。庭審中,上述律師拿出柳德剛在公安機關供述的證據,認為柳德剛基於雲南惠嘉銷售價低於市場價而決定採購,這種理由主觀上具有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廣州益海的辯護律師則表示,柳德剛的每一筆報貨都向韓琦(安徽華文時任棕櫚油業務經理,雲南惠嘉的行賄對象之一)進行電話確認,並且定期向其發送庫存確認,「庫存確認就足以證明柳德剛沒有幫助詐騙掩飾事實的明知和故意……沒有比每一單都進行電話確認,並且定期發送庫存(確認單)更為完備、更盡義務的履行方式了。」廣州益海的辯護律師指出了其認為的不合邏輯之處——柳德剛被指控為詐騙犯罪的幫助犯,為何會主動向被害人釋明真實的庫存以及確認庫存,這與正常詐騙犯罪主觀層面是完全矛盾的。另外,雲南惠嘉銷售棕櫚油價格是否低於市場價格,這需要鑒定。認定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這是推定其具有牟取不正當利益犯罪故意的一個重要依據。

根據一審判決結果,廣州益海構成合同詐騙罪,系從犯,廣州益海原總經理柳德剛構成合同詐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由此廣州益海被處以罰金100萬元,對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18.81億元與雲南惠嘉承擔共同退賠責任。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廣州益海並不認可,當庭提出上訴。金龍魚認為,廣州益海未參與任何「詐騙行為」,也不知曉,更未實施過任何幫助行為。

未了:律師現身說法,二審或圍繞四大爭議焦點展開

11月21日,金龍魚召開投資者說明會,進一步向市場說明對這一案件判決的回應。

在投資者說明會上,廣州益海董事長兼總經理房彥江在闡述上訴理由時再次強調稱,安徽華文的損失是其與雲南惠嘉內外勾結造成的,廣州益海才是被蒙蔽的一方。他補充說,廣州益海定期將庫存確認單郵寄給安徽華文,告知其棕櫚油的出庫情況以及庫存情況,還會向安徽華文郵寄催款函,要求支付中轉費用,該函件中也告知了安徽華文當期的庫存情況,即安徽華文有多種渠道知曉貨物的庫存真實情況。

18.81億元損失確認的依據是什麼?法院判決為何把倉儲方列為共犯?在投資者說明會上,針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提問,房彥江回應稱:「我們認為一審判決廣州益海承擔18.81億元損失賠償沒有依據,將倉儲中轉方作為共犯也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根據金龍魚一方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提供的聲明,廣州益海對涉案「詐騙行為」既不知情,更未參與,沒有(主觀)故意和(詐騙)行為。廣州益海也未因案涉行為獲取任何單位利益。

對於廣州益海提出的上訴,11月24日,記者致電安徽華文,對方表示,不會對上述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發表意見和接受媒體採訪,對於上述案件判決結果,參照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內容。記者也多次致電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電話無人接聽。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王懷濤律師表示,案件二審可能主要圍繞四大爭議焦點展開:一是主觀故意問題,即廣州益海是否明知存在虛構或隱瞞的詐騙事實,並對資金實際去向具有明確認知;二是單位行為認定問題,涉及員工喻平、柳德剛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究竟是個人行為還是體現單位意志;三是因果關係判斷,在倉庫物理容量無法承載案涉巨量油品的情況下,損失究竟是源於企業內部人員與交易對手串通造假,還是廣州益海提供了實質性幫助;四是案件性質界定,即本案對廣州益海而言屬於「融資性貿易」爆雷所引發的民事糾紛,還是應構成刑事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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