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志敏」,這個名字葛秋已經有好幾年沒看到了,圍繞這個名字以及背後的藍天格銳投資案,討論已逐漸沉寂。直到近兩個月,她所在的近400人維權群重新熱鬧起來,大家在群里轉發著律師解讀,以及各種各樣關於案件進展的小視頻。
當地時間11月11日,中國天津藍天格銳特大非法集資案、英國史上規模最大的比特幣洗錢案主犯錢志敏在英國被判處11年8個月的監禁。隨著案件的刑事部分塵埃落定,大眾的關注焦點轉向了跨國追償。
在這宗案件中,英國警方鎖定6.1萬枚比特幣,而根據英國司法文件描述,這些比特幣主要是以錢志敏在中國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收益購買的。按計劃,英國最高法院本應於11月17日再次舉行聽證會,討論6.1萬枚比特幣的處置決議,但隨後公布將延期至2026年1月。
一位多次參與錢志敏案庭審的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目前英國法院同時進行刑事訴訟和民事追繳兩個程序,兩個程序的訴訟參與人和審理法院均不相同,部分刑事訴訟證據可能用於民事追繳程序,民事追繳程序中參與人及審理法院熟悉這些證據需要一定時間,聽證會延期情有可原。
由於比特幣價格飆升,涉案比特幣的市值一度接近500億元。受害者是否有望獲得全額賠償,甚至因幣值上漲而出現「倒賺」,以及增值部分應由誰享有,成為該案的討論焦點之一。
復旦大學國際金融學院教授、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嚴立新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起比特幣洗錢案,不僅是數字貨幣反洗錢領域的「史詩級」案例,更是一場複雜的法律、外交與地緣政治博弈,關於「所有權」與「管轄權」的爭奪戰,「我們的核心訴求非常明確——物歸原主,也就是歸還中國受害者」。

圖/視覺中國
不止6.1萬枚比特幣
回憶起這七八年,鄭正歌用「血本無歸、妻離子散」來形容。2016年,通過朋友介紹,這位收入並不豐厚的教師接觸到了名為「藍天格銳」的投資項目。
彼時,藍天格銳宣稱和地方政府聯合開展養老項目,並將智能養老描繪為未來的發展趨勢。鄭正歌不相信私人企業,但「政府合作」的說法讓他放下戒備。為了搭上這趟財富列車,他透支信用卡、用工資貸款,前後投入了一百多萬元。
神話破滅得猝不及防。這些年來,他一直在還債的泥潭中掙扎,至今仍有十多萬元債務未清。最絕望的時候,因貸款逾期,他被列入徵信黑名單,工資卡被凍結了三四年。身為教師,他按時上課,卻拿不到工資,而家裡的孩子正等著錢讀大學。
而收割「投資者」的錢志敏,則從2014年6月起,指使「前台人物」在加密貨幣交易所火幣網開設賬戶,系統性地將投資者資金轉換為加密資產。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詳細披露了這一過程。

右一戴口罩者為錢志敏(資料圖片)
2017年9月抵英時,錢志敏手上約有7萬枚比特幣,價值3.05億英鎊。2018年10月,倫敦警方首次搜查其在漢普斯特德的住所,發現另有現金16.3萬英鎊,並存在逾1.88萬枚比特幣的轉移和轉換行為,逐步鎖定約6.1萬枚比特幣的線索。
據《中國新聞周刊》此前報道,專項審計顯示,自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藍天格銳共吸收資金402億多元,這些錢均由錢志敏控制支配。自2014年4月至2017年8月,藍天格銳向128409人返款341億多元,另有11.4億多元被用於購買比特幣。
媒體從英國法庭獲悉的文件也顯示,錢志敏共計買入194951枚比特幣,高於警方鎖定的6.1萬枚。但法院並未披露剩餘12萬多枚比特幣的情況。這也就意味著,錢志敏的財產中,極有可能還有比特幣尚未被發現或沒收。在接受英國媒體採訪時,倫敦警察廳刑警喬·萊恩透露,錢志敏說自己一個帶有2萬枚比特幣的錢包「密碼遺失」。按照最新換算市價,僅這些「遺失」的比特幣,就價值約125億元。
英國最高法院格外同情這些「投資者」的遭遇。2025年11月11日,在對錢志敏的量刑陳述中,英國法官薩莉-安·黑爾斯特別指出,儘管目前查獲的資金已足以償還投資者,但這並不能抹去受害者在金錢之外遭受的真實傷害:「有人失去住房,身心健康受損,婚姻與家庭關係破裂,『羞恥』更是反覆出現的普遍感受。」
法院裁定,鑒於錢志敏在犯罪中的角色,量刑有必要從規定的10年向上調整,綜合考量後,其刑期被最終確定為11年8個月。
錢志敏自2024年4月在英國被捕後,一再聲稱無罪。而在此次庭審首日即認罪,有輿論認為,很有可能是英方獲得了中方執法機關提供的證據協助。
2025年10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發布情況通報稱,天津市公安機關通過國際執法、司法合作等渠道與英國執法機關深入開展國際追逃追贓協作,盡全力挽回集資參與人的損失。
另外,天津市河東區財政局「藍天格銳案清退工作組」也發布公告,提醒藍天格銳案未登記確認集資參與人核實確認,時限為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2月29日。公告稱:「此次核實確認情況將作為清退資金髮還的依據,請相關集資參與人在公告確定的期限內進行核實確認。」
「本案最大的亮點是『情報交換』與『證據互認』的突破。雖然沒有引渡,但英國警方認可了中國警方提供的關於上游詐騙犯罪的基礎事實,這是非常不容易的。」嚴立新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
倫敦警察廳經濟與網路犯罪指揮部負責人也表示,錢志敏的定罪標誌著「多年來(英國)警方和中國執法部門共同努力的成果」。

位於天津河東區福建大廈內的藍天格銳公司辦公地點,已被查封。攝影/本刊記者 劉向南
證明是帶血的「贓款」
多位受訪者向《中國新聞周刊》回憶,2021年至2022年間,天津市公安局曾為已登記個人信息的受害者進行過兩輪退賠,比例為5%和8%。鄭正歌說:「對於投資成百上千萬的人,這不過是杯水車薪。」
2021年11月,藍天格銳總經理吳小龍受審,個人涉案金額被認定為87億元,其名下可供執行的資產為956萬元,僅為應追繳執行金額的千分之一。
而在大洋彼岸,英國已根據《財產保護法》對案件作出財產凍結令,被凍結的6.1萬枚比特幣因市場暴漲,價值已逾50億英鎊。2024年9月,英國皇家檢察署根據《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POCA)正式啟動民事追索程序,並發布《關於藍天格銳詐騙案的被害人告知》,對追索事項進行說明。
理論上,依據POCA第281條,索賠程序為企圖維權的「投資者」們留出了一扇窄門——「投資者」可以向英國最高法院提出索賠申請,提出對自身財產的合法主張。
2025年10月15日,英國皇家檢察署在臨時聽證中也曾經提議,正在考慮為未參與民事案件的中國受害者設立「賠償計劃」,目前該計劃尚待法院審查批准。《中國新聞周刊》向該署發送郵件詢問具體細節,截至發稿,未獲有效回復。
根據英國政府發布的資產追繳統計說明,英國內政部會與請求國分享被沒收資產,通常的分享比例是50%。在涉及受害者的特定情況下,英國可能會通過談判,決定不同的比例。
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朱江南向《中國新聞周刊》指出,根據《中英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當被請求方沒收的資產是公共資金時,且這些資產是從請求方貪污、挪用所得,無論這些資金是否已被洗錢,被請求方應當將沒收的資產或出售該資產的收益返還請求方,但應扣除合理的變現費用。對於錢志敏案這類非公共資金的經濟詐騙,條款規定了適用情況,具體返還情況仍需通過司法程序,根據證據鏈、庭審、外交談判、交涉來最終決定,沒有明確統一的比例。
而當最終明確,多少資金歸英國所有,英國國內不同部門的利益分配也會有所不同。朱江南說,英國設立的資產追回激勵機制(ARIS,
Asset Recovery Incentivisation
Scheme)明確,將按照50∶50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各執法機構之間平分,以激勵執法機構進一步打擊犯罪。「在錢志敏案中,警方和檢方表現出的極高積極性,除了職業精神、業績考量外,很難說沒有這種利益機制的驅動。」朱江南分析道。
倫敦警察廳在回復《中國新聞周刊》關於資產處置的問詢時,也明確表示:警方希望看到部分追回資產「流向倫敦和倫敦市民」。對於耗時七年偵辦此案的英國警方而言,無疑將其視為填補警方辦案成本的一種資金回收渠道。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任何機構都可能是『理性經濟人』。ARIS機制讓執法變成了一門生意,而我們要做的,就是證明這筆錢是帶血的『贓款』,不是無主的『利潤』。」嚴立新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
「案子在國外,苦主在國內」的錯位是跨境追贓的最大難點。多位專家都強調,需要在案件談判中展現「受害人優先」的原則和立場。嚴立新說,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UNCAC)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UNTOC),資產返還合法所有者是第一優先順序的。「只有在賠付完所有受害者之後,剩餘的部分(如有),才輪到中英兩國談分賬。」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長趙炳昊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我國可以接受英方扣除「合理的執法成本」,但需要防止自動落入默認返還50%或者更低比例的格局。
此前,英國最高法院強調,除非在程序推進至POCA第281條規定的階段,有個人或實體提出權利主張,否則暫不會進行國家間接觸。換言之,英國方面會先通過本國司法程序確定資產歸屬,然後再考慮與中國就資產返還進行磋商。
這一行為引發了爭議。錢志敏的律師羅傑·薩霍塔對外表示:「英國法院的舉措意味著,任何追回資產的盈餘都可能被國家保留,這種做法實際上將執法轉變為政府潛在的、新的收入來源。」
能返還多少?
對於該案受害人而言,最期待的結局莫過於「全額返還」。這一模式並非沒有先例。
朱江南提到了中國追逃追贓的里程碑案例——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案。2015年,雖然中國與新加坡沒有締結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但中新雙方合作,新加坡高等法院執行中國法院沒收裁定內容,將李華波案總額摺合人民幣2044.64萬元贓款全部返還中方。這是中國檢察機關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案贓款的第一起案例。
嚴立新建議,比較可行的路徑是,由中國政府或指定的資產管理人代表所有受害者,在英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人。「這不僅是法律技術問題,更是社會治理問題。政府的出面,能最大程度安撫國內受害者情緒,同時在國際法庭上展示國家意志。」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是參與代理藍天格銳非吸案投資人海外跨境追索損失的律所之一。該所虹橋分所律師顧昭沁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英國檢方的民事追繳程序尚處於早期,實質性證據交換尚未開始,整個周期將較漫長。
此前,英國浚哲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楊玉華撰文指出,已有千餘名中國投資人試圖通過該程序主張權利,其中不乏有人提出「激進」主張:不僅要求賠付本金,更要求獲得比特幣過去七年的升值收益。
嚴立新認為,中國受害者如果主張按升值後價值索賠,在英國法官眼中可能面臨「不當得利」的質疑。「不過,反洗錢領域的『追蹤原則』告訴我們:如果受害者的錢被用來買了彩票中了大獎,受害者有權要求獎金,而不僅僅是彩票的本金。」
趙炳昊也贊同這一邏輯。他說,民事追繳聚焦於財產本身是否為不法所得的代表物。原則上,只要受害人能證明當初被騙的錢,沿著鏈路長出了虛擬貨幣這個「果子」,就有權按現值主張賠付。但金額能否完全實現,取決於鏈上資金能否被完整追蹤、不同受害人之間如何分配,以及法院對證據鏈的接受程度。
不過,中國通信工業協會區塊鏈專委會共同主席於佳寧則對《中國新聞周刊》表達了相反的看法。他認為,6.1萬枚比特幣在七年間形成的巨額增值,屬於典型的資本利得,來源是比特幣的市場漲幅。如果允許受害人按比特幣當前市值主張權利,等於承認其在一個本身違法的資金盤結構中享有虛擬貨幣升值帶來的投資性收益,「這既與刑法上對非法集資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相衝突,也會在倫理上製造一種『成功就是高收益,失敗才是受害人』的逆向激勵」。
他指出,參考國內「幣圈第一案」PlusToken案等先例,中國法院將虛擬貨幣的全部價值,包括價格上漲形成的增值部分,統一認定為違法所得,不以成本或買入價作為計算基礎。對於這部分遠超本金總額的增值,「更適合被理解為一個公共性的剩餘價值」。中方應通過外交與司法途徑,主張這筆巨額溢價作為犯罪資產包的整體不可分割性,將其追回並納入中國國庫。在完成對受害人的本金清退後,剩餘的巨額資金轉化為公共財政資源。
技術認定難題
除此之外,技術上的證據認定是更為棘手的問題。
於佳寧表示,對於一個普通投資者來說,想要將自己當年「投資」的人民幣,一路精準追蹤到今天英國警方扣押的6.1萬枚比特幣,在技術上幾乎是一個不可完成的任務。原因在於這條路徑跨越了三個本質上割裂的系統:一是以人民幣為主的銀行賬戶和現金收繳體系,二是高度依賴人情網路和微信群撮合的場外OTC換幣市場,三是被冷錢包、多層跳轉和混幣器刻意打亂痕迹的鏈上資金流。
錢志敏系統性地將投資者資金轉換為加密資產的2014年到2017年,在於佳寧眼中,是典型的場外換幣、集中買入、資金高度混同再輔以混幣器的年代,資金來源在進入大池子的一刻已經喪失了個體可識別性,鏈上分析可以重建的是「這池水是髒的」,而不是「這滴水是誰的」,「資金來到地推人員或資金池的那一刻起,就被匯入一個巨大的黑箱,個人視角已經完全看不到哪一筆錢換了哪一枚幣」。
更複雜的是,藍天格銳案中大量投資人屬於多個項目滾動投資。一位深入研究此案的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本案中,本金、盈利與再投入相互混雜,部分產品返現方式不同,有人以現金滾動,有人以「多特幣」等實物折算再投,使得賬面金額與真實虧損並不一致。「現階段,無論在中國還是英國,都缺乏能夠對全部資金流、比特幣轉換過程及對應持有人關係做出完整、可採信重構的專業力量。」
面對極高的法律門檻和追索成本,鄭正歌最終選擇了一家由跨國公司促成的第三方機構協助維權,儘管對方承諾的賠償抽成比例可能高達20%,他只希望能儘快拿回本金,「至於增值部分的收益,不敢奢望」。
另外,趙炳昊提出,部分國際司法機構會利用我國目前監管和司法實踐中的矛盾對中方進行質疑。「在監管上,比特幣的發行融資是非法的。但在辦案中,(我們)又把虛擬貨幣當作財產,處在比較尷尬的處境。」
對此,於佳寧認為,中國雖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但民法典明確保護其作為「網路虛擬財產」的權益。這恰恰為跨境追贓提供了穩固的財產權依據。
嚴立新則給出了更為犀利的「實用主義的穿透式」的比喻,「我們『內禁』是為了防範金融風險,『外索』是為了伸張司法正義。這兩者不矛盾,就像關起門來打掃衛生,並不代表扔在門口的東西別人可以隨便撿走」。
「該案不僅是一次追贓,更是一個契機。倒逼中國推進虛擬貨幣監管從『只強調風險和禁止』轉向『防風險、有規則、與國際接軌』的精細化治理,只有這樣,中國才能在未來的跨國追贓與資產分享博弈中,擁有足夠的話語權和制度底氣。」趙炳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