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本案發生在湖北武漢,是一起典型的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房屋之實的騙局。陶小蘭被騙賣的房子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江夏大道逸馨苑小區。陶小蘭說,2017年10月,她通過程某介紹向孫某偉借款,將自己的房屋進行了抵押。然而,她意想不到的是,孫某偉在他借款50萬元的第二天,以遠低於市場價將價值300萬元房產以半價145萬元售給了趙某、李某霞。她認為孫與趙、李涉嫌惡意串通詐取自己的房產。於2017年11月,向當地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並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由孫某偉代理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武漢市江夏區法院法官李某某審理後認定:陶小蘭簽訂出售房屋委託書的形式是將涉案房屋作為借款擔保,並非真實意思賣房。孫某偉明知無權收取購房款(約定委託人親自收取房款),故孫某偉的收款行為超越了代理許可權,不對陶小蘭、王勝福發生法律效力;趙某、李某霞未以任何形式向陶小蘭、王勝福核實,便直接將135萬元購房款轉賬給孫某偉,未盡到其應盡的審慎義務。
其一,孫某偉過戶的依據是委託公證書,該委託公證書違反了《司法部關於公證職業「五不準」通知》的有關規定,已被撤銷,故陶小蘭、王勝福的委託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律。同時,孫某偉、陶小蘭在同一日既借款又委託出售房屋,不符合房屋買賣交易習慣。孫某偉與趙某、李某霞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違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的規定,判處了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孫與趙、李隨即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法官方某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陶小蘭說,一審法官姚某某與方某法官保持高度一致,審理後認定:陶小蘭、王勝福不能舉證證明案涉房屋實際成交價145萬元屬於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且無其他足以認定為惡意串通的事實和證據,判決孫某偉與趙某、李某霞在陶小蘭、王勝福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價值300萬元的房屋簽訂的買賣存量房合同有效。
陶小蘭收到這份不公正判決書後,當場昏倒在地送醫院搶救。300萬元房子被騙得到法院合法支持?,騙錢合法有理?趙某、李某霞房子到手,孫某偉房款到手,產權人房錢兩空!合法財產得不到法律保護?非法惡意詐取的財產反而認定為善意所得?認定趙某、李某霞惡意將135萬元豆腐價房款打給孫某偉是善意行為?孫某偉代理律師王某梅代理說,本案與借款無關?是真實意思賣房?趙某、李某霞代理律師魏某代理說,物權法規定,趙某、李某霞是善意第三人?房款不需要打給產權人,委託書上雖然沒有寫孫某偉代收房款,但也沒有寫不能代收房款。還說房子沒有裝修,又說半裝修。設計合法的手段掩蓋非法佔有受騙人財產!

圖為受騙房屋被趙某、李某霞強行砸壞門鎖的證據
(1)事實表明,趙某、李某霞主觀惡意非常明顯。趙某、李某霞明知房款打給授託人孫某偉會給上訴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意讓這種結果發生。而客觀上確實將135萬元房款打給了孫某偉,實施了惡意行為。更為惡劣的是,明知委託書上沒委託孫某偉有代收房款、擬定房價的權利,趙某、李某霞二人不顧中介業務員干某英「委託書上沒有委託收房款,房款要打給產權人陶小蘭、王勝福」的特別提醒,趙某說打給孫某偉沒事。此干某英證言在史律師調查筆錄上親口陳述並在筆錄上籤了字按了手印!鐵證如山。
如果事先不惡意約定明確房款打給孫某偉,孫某偉會代理偷賣上訴人的房子嗎?會這麼爽快與趙某、李某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嗎?雙方惡意配合,共同實現達到了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孫某偉黑房款大幾十萬元到手,趙某、李某霞半價取得了房產所有權證,佔大便宜150餘萬元,真正的產權人陶小蘭卻錢房兩空。趙某、李某霞善意在哪裡?
而姚法官認定陶小蘭不能舉證惡意串通的證據,確屬虛假認定,請市中院依法審查核實,依據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律;(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惡意串通的證據很難直接舉證,應採取推定方式舉證,依照日常經驗、行為習慣是否合乎常理、交易習慣進行舉證。本案中,孫某偉與趙某、李某霞惡意串通適用推定方式的惡意串通構成主客觀要件,並不是一審錯誤的虛假認定沒有惡意串通證據。雙方的主客觀行為完全符合惡意串通的法律規定的推定方式的認定,嚴重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此為屋內裝修圖片不是毛坯房
(2)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各方對孫某偉代理陶小蘭、王勝福將案涉房屋以145萬元出賣予趙某、李某霞無異議屬於違背事實虛假認定。145萬元房價遠低於市場價100%,該涉案房屋在2017年市價每平方米是1.5萬元,涉案房屋面積138.47平方米,毛坯總價208萬元,加上裝修90餘萬元,總價值達 298萬元。孫某偉與趙某、李某霞惡意串通定的145萬元價格,遠低於市價的100%。
涉案房屋出門就是公交站、地鐵口的黃金地段,又是電梯房,10樓精裝修新房,上訴人自己一天都沒捨得住,新房裝修等3個月才能住,怕有甲醛危害身體,不是破舊房子。趙某、李某霞豆腐價獲取到手,損失的是上訴人達200萬餘元,還無異議?請求市中院法官現場辦案,查看房屋現狀。還有裝修設計師彭某貴簽訂的裝修合同為證,可以證明裝修的時間和裝修的價值。有多家供貨裝修材料發票收據證實裝修時間和價值,提供的所有證據真實合法,彭某貴當庭出庭作證,對提供的證據如有虛假負一切法律責任。違反了《合同法》52條的規定,明顯低於市場價,合同無效。

圖為受騙房屋內物品被趙某、李某霞強行搬出屋外的證據
(3)一審判決認定斷章取義,沒有綜合考量全案證據進行認定。本案經過原審2次開庭及發回重審4次開庭,共計6次開庭,上訴人每次都當庭陳述孫某偉是以借錢為名,實際是騙取財產為目的,有兩份抵押合同、微信聊天截圖、還款記錄證據證明。做委託公證只是實現借款,並非售房。且孫某偉兩個嚴重違約,借款期限抵押房屋是一年,結果變成了一天把房子偷賣了,違反了《民法總則》第186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此微信截圖證明,孫某偉於2017年10月30日已將抵押房屋偷賣給趙某、李某霞,交易過戶了。同時收了135萬元的房款。還在微信里繼續騙受害人陶小蘭還款,鐵證如山。
第二個嚴重違約,委託書上沒有委託孫某偉擬定房價,也沒有委託其代收房款。孫某偉自定房價,自收房款,嚴重超越了代理人的許可權,嚴重違反了《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4)上訴人從來沒有出售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2017年9月28日,上訴人向孫某偉出具借條並辦理抵押登記後,孫某偉並未依約向上訴人出具借款,又要求上訴人辦理公正委託售房用以抵押再出具借款。在此情況下,上訴人無奈撤銷了抵押,登記辦理了公正委託售房。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將涉案房屋作為借款的擔保,沒有出售涉案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
其二,一審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判決涉案合同僅價格條款無效,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應該適用《合同法》第48條、第52條、第58條,以及《民法總則》第186條的規定。合同無效。
其三,孫某偉與趙某、李某霞惡意串通賣掉上訴人的合法房產,導致上訴人有房不能住,一直在外租房子居住至今。每個月租金為2300元,五年共有13.8萬元。還有趙某的父母多次砸壞王力安全門及高檔智能密碼指紋人臉識別安全鎖3把,價值達3萬元。摔壞屋內物品折費1萬元,搬運費2千元,合計17萬多元。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違背事實法律、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作出不公正的裁判。上訴人沒有出售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孫某偉偷賣,趙某、李某霞偷買,雙方在沒有騙取委託賣房公證書之前都惡意串通好了,主觀有惡意,客觀上有與代理人孫某偉惡意串通的行為證實。超越代理許可權,沒有委託孫某偉擬定房價、代收房款,又嚴重損害了上訴人合法房產利益達200萬餘元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48條、第52條、第58條的規定,以及《民法總則》186條的規定,孫某偉代理上訴人陶小蘭、王勝福與趙某、李某霞簽訂的買賣145萬元的房屋合同無效。此案已於2021年4月8日在市中院由更換後的審判長開庭審理了,相信法院會依法查明事實並依法公正改判,讓這起長達5年之久的詐騙走了的房屋房歸原主,維護受騙人合法權益,真正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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