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均證實,被害人被多人、多次拖曳、推打、扳倒而頭部著地。被害人的傷情經三家權威機構部門鑒定,一致認定該外傷導致右耳聽骨鏈損傷、右耳中度混合性耳聾,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立案偵查中,被告人主動供述案發經過並交待泄憤打人事實,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庭審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確定的罪名無異議,當庭認罪認罰。一審認定其有自首行為,且認罪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其被判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審時,被告人指認其他三四人也參與了加害行為,二審竟改判被告人無罪,並駁回了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本案被害人成了一個有傷殘加害之果,卻離奇的無一人承擔該傷害案相應之責的被白打之人。
對此,被害人已申請再審。
認罪認罰,被告人以獲從輕量刑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亞兵在擔任江蘇省如東縣袁庄鎮戴南村村支書期間,因戴南村村民李明洪(女)家老宅附近一榆樹影響村內修路,雙方關於砍樹一事未達成一致意見。2016年9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王亞兵與錢某華等村幹部及伐木工人,一起到李明洪家老宅準備鋸樹,因李明洪不同意鋸樹並進行阻止。期間,被告人王亞兵及錢某華等人與李明洪多次發生拉扯、推搡等肢體衝突。在此過程中,王亞兵將李明洪推倒,致李明洪仰面摔倒後腦著地,並導致右耳受傷。經如東縣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李明洪傷情屬輕傷二級。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交併當庭宣讀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亞兵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據此,提請法院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明洪及其訴訟代理人訴稱,被告人王亞兵以修路、原告人老宅旁的榆樹影響施工為由,糾集多人強行伐樹,對原告人實施了20多分鐘的持續、輪番暴力毆打(李明洪提供了現場監控視頻)。期間,被告人將李明洪多次扳倒、頭著地,致李明洪右耳受傷,經鑒定傷情為輕傷二級。要求被告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補等經濟損失74000餘元。
另據了解,李明洪被致傷及住院治療後,王亞兵等從未認錯與探望過。李明洪當庭表示不同意與被告人進行調解,王亞兵認罪態度極不好,且不予諒解。
庭審中,被告人王亞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確定的罪名無異議,當庭認罪認罰,並同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且,對於被告人王亞兵對李明洪實施加害的行為和事實,由參與者村幹部自證為憑(參與者證人有潘某榮、康某兵、姜某存、錢某華,另外還有兩名村幹部證人顧某祥、丁某紅和兩名伐木工繆某群、陳某的證言與上述錢某華等人的證言相印證),庭審中均有證可查有據可依。
2019年8月30日,如東縣法院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本院認為,被告人王亞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王亞兵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如東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亞兵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被告人王亞兵當庭認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李明洪的經濟損失,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亞兵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明洪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8171.51元。
三次鑒定同果,與加害有直接關係
2016年9月26日案發當晚,越發感到腰、頸、頭脹痛、噁心嘔吐等身體不適的李明洪即赴醫院就診,第二天起至2016年12月5日兩個月余間,其因傷情逐步加重至突發性耳聾,先後兩次在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診治,又經前往上海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做雙耳聽力檢測,三次均診斷為右側砧骨長腳末端少許骨質吸收可能,結合臨床和複診,右側砧骨變短,確診右傳導性耳聾。
住院診治期間,李明洪多次報案,警方於2016年10月8日到醫院做筆錄,李明洪提供了上述醫院的就診病歷。
公安機關受案後,對李明洪的傷情進行鑒定。
2017年7月31日,如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了東公物鑒(法檢)字(2016)267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傷者李明洪傷後即出現內耳震蕩傷臨床癥狀,表現為眩暈、噁心、嘔吐、耳鳴,右耳聽力下降明顯,排除既往中耳炎史可能。結合其外傷史、傷前聽力無異常等資料:李明洪頭部外傷史明確,傷後出現內耳震蕩的臨床表現,乳突CT檢查提示右耳砧骨長腳末端少許骨質缺損,腦幹誘發電位證實右耳聽力下降,且聽力下降的類型、程度與損傷機理相符。據此分析,本次外傷導致其右耳聽骨鏈損傷、右耳中度混合性聾依據充分,目前聽力檢查結果為右耳53dB,對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5.3.4c條之規定,評定李明洪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鑒定意見:李明洪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王亞兵對上述鑒定不服,要求進行重新鑒定。
2018年5月24日,南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了通公物鑒(臨床)字(2018)59號鑒定書。鑒定意見是:李明洪右耳聽力下降與頭部外力作用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李明洪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審理中,為了更加慎重和體現司法公信力,2018年12月19日,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通檢技審(2018)16號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認定李明洪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無悔罪,上訴謀改判合議了什麼
先認以求得輕判,後謀劃再逃罪,這是何種套路與什麼悔罪之犯?!一審判決後,王亞兵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訴。
然而案子,在二審法院沉睡了15個月後,2020年12月2日南通市中院作出了二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離奇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上訴人王亞兵無罪,並駁回被上訴人李明洪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二審認為,原判決認定李明洪右耳受傷繫上訴人王亞兵行為所致的證據不足。王亞兵作為組織者,雖然現場處置不夠冷靜,方法欠妥,但案涉證據證實王亞兵在內的多人在與李明洪發生爭執、糾扭的過程中李明洪曾多次倒地,且有頭部著地的情形,當場未發現其頭部有外傷。雖然李明洪在事發一個多月後出現突發性耳聾癥狀,經鑒定為右耳聽力下降,構成輕傷二級,但認定李明洪的傷情系由本次衝突中王亞兵的行為造成的,現有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其傷情系本次衝突外的原因形成等合理懷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李明洪在法庭上曾陳述,一、關於擴寬修路遲緩,是村幹部工作行為怠慢,日常執行力低下所致。無論是多久或怎麼討論決定修路,作為村主要負責人和幹部,都應要以穩妥、安全為前提。但本案中,明顯暴露出了村官頤指氣使、橫行霸道之惡(註:王亞兵屢有蠻橫暴力毆打村民行為和歷史,該村遭王亞兵先後毆打過的五六位村民仍在上告中。另,其因套取危房改費用被處分、利用喪事斂財數十萬被誡勉談話,尚有經濟問題正待查)。本案既然雙方有了分歧矛盾,就更應該通過正當有效的途徑和方式解決,而不是唯我獨尊,視他人權益不顧,盲然攜人強行作為。二審判決只以村修路系集體之事為由,而拉偏架式的打壓和剝奪被害人李明洪對於本人正當權益訴求的合理主張,是極其歪斜、荒謬和錯誤的。
二、從現場監控視頻證據中可以充分完全地看到,這是一場至少四對一的惡意加害,整個架梯砍樹衝突過程中自始未見實施者及時止紛叫停過。數位村幹部是有備而至,且是村支書王亞兵組織、通知,蓄意為之,還指令人員現場手機錄像!如果僅僅是砍一棵樹用得到那麼多人嗎,六七位村幹部帶上梯子還帶了兩名伐木工,其先後至少被四人既推打又抓腳,既拖曳又鞋擊,多次被「推倒」「摔倒」「翻倒」,頭著地。儘管李明洪也有錯誤之處與之互推,但請人試想,一個弱小婦女被至少四個男幹部如此粗暴瘋 狂的陣勢推打、拖曳,多次被推倒、扳倒在水泥地,腦袋觸地被擊得嗡嗡響,你說這一被有準備的村幹部來回支弄得像「陀螺」的婦女,其能有什麼體面而不急惱地做下本能反抗?前後持續20多分鐘被多人、多次連續群 毆推打、拖曳(李明洪的鞋子還被王亞兵等人拖曳時拖脫掉了)、扳倒,這還不是故意傷害?尤其證人都說到,當李明洪爬梯到一人高時,在場村幹部仍沒止手,王亞兵和姜某存上前分開將李明洪的左右腳抓住往下拉,仍然放任該預見的危險,人、梯全滑倒,仍在加劇事件與事態升級,直至李明洪再被「翻倒」在地!
村幹部的打人加害行為在現場監控視頻中清晰可見,除被拖曳、推打、扳翻倒外,李明洪被打倒在樹地下時,還有人對其拳擊和腳踢,打人行為極其粗暴惡劣,絕非是也難掩蓋了他們幾位證人證言中所謂的「順勢放倒」「糾扭」「拉扯」「推搡」。肢體頻繁接連衝突中,別人怎麼能看清或知道他是將人「順勢放倒」的、頭沒觸擊到水泥地面?而身體遭翻摔頭擊水泥地後頭是即瞬反彈的。一審法院查明和公安機關偵查材料均證實,王亞兵到案供述承認是「上火」「泄憤」而多次「拖曳」「拽腳」「扳(翻)倒」李明洪。也正如判決書中所稱,王亞兵作為組織者,現場處置不夠冷靜,方法欠妥,應當預見矛盾衝突風.險後果的發生。同時案涉證據也證實,王亞兵在內的多人在與李明洪發生爭執、糾扭過程中李明洪曾多次倒地,且有頭部著地的情形。尤其在李明洪當時爬梯至一人高時,王亞兵等人仍然各抓其一只腳往下曳,肆意妄為!更何況還有,將李明洪又拖曳著往路旁的水溝里拉,拖拉脫掉了她的鞋子,衣褲幾盡翻飛,不可遮體,多人對付一個女人,這是何等的失體失德行為!事態已經惡化、失控,砍樹不但不立即息手停止,反而持續架了又架,變本加厲。以上,這完全已經超脫了單純所謂工作砍樹的行為與性質,也正證實了其加害行為的故意。一伙人視村支書王亞兵如此,他們前後也忙乎著交互加手相幫,為制服李明洪同一目的共同實施故意致害,這不是在赤裸裸的往死里加害整人又能是什麼?
二審在法院沉睡了15個月,知情人反映許多人為其活動,竟然被告人真的在加害事實結果面前逃脫法律制裁了。15個月,合議 庭合議的本案主體與主題到底是什麼?
朔本追源,「合理懷疑」並非是擋箭牌
二審改判後,李明洪對此表示,三家權威鑒定機關均鑒定結果為輕傷二級,且在鑒定報告中明確認定「排除既往中耳炎史可能」「傷前聽力無異常」「聽力下降的類型、程度與損傷機理相符」「右耳聽力下降與頭部外力作用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本次外傷導致其右耳聽骨鏈損傷、右耳中度混合性聾依據充分」。二審法院在沒有新的有效證據推翻上述權威鑒定結論、上訴人也未能提供與之傷害結果無關的相關線索和證據的前提下,憑何依據無視權威鑒定結論和撤銷定罪判決?難道僅憑上訴人上訴中憑空而說的「沒有證據證明王亞兵打了被害人李明洪或者打了李明洪右耳損害的部位」「傷情鑒定書無法證明推倒與聽力下降之間的因果關係」嗎?王亞兵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報告不服提起了重新鑒定,結果鑒定結論仍然一致,且王亞兵對己犯罪事實早已供認不諱,且當庭又認罪認罰。二審一句常規用語「不能排除系……外的原因形成等『合理懷疑』」,仍在背棄司法權威鑒定結論事實,認為無直接因果關係(卻又拿不出證據),為之脫罪作了擋箭牌。然而這一句常規用語,在本案事實、實施加害情形、被告人投案認罪以及三級司法鑒定結果等如此清晰無疑的情況下,根本不適用。
公安機關2018年4月29日出具的發破案記錄記載:2016年10月8日,袁庄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李明洪報警稱被打傷,2017年8月16日立刑事案件,經對被告人王亞兵進行詢問,王亞兵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逮捕後被取保候審。
一審法院查正認為:雖然本案中除王亞兵與李明洪發生肢體衝突外,其他在場人員也有侵害行為,難以釐清誰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輕傷的後果,但被告人王亞兵應當預見到未與李明洪達成補償協議強行鋸樹,會激化矛盾甚至產生嚴重後果,仍帶領村幹部前往強行鋸樹,並對李明洪阻止鋸樹的行為予以還擊。被害人李明洪亦指認其傷由王亞兵造成,王亞兵應當對被害人的輕傷後果負責。
關於不排除李明洪原先有聽力問題和認為李明洪受傷可能系本案案發之外的情形造成的問題,一審法院也認為:該鑒定意見系有權機關作出,鑒定人有鑒定資格且程序合法,並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王亞兵重新鑒定的異議權,具有證明效力。
在審理期間,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又作出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與兩次法醫鑒定一致。上訴人提出的李明洪可能原來有聽力問題及聽力問題可能由案外因素造成的情形,均未能提供相關線索和證據。
刑責追訴是司法偵查機關履行的職責。刑案是結果犯罪,法律不打折扣。
焦點:醫學釋明耳傷癥狀顯循序漸進
專家醫師釋明,耳內砧骨受傷是顱內傷,表面沒有特殊癥狀,不像耳鼓膜破裂會有出血表徵。從醫學上講,砧骨受損引起聽力下降是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並非會立即出現聽不見的癥狀,其表徵就是頭暈、嘔吐、眼睛睜不開等現象。
骨吸收多是因為受傷所致骨折以及一些良性骨病和惡性骨腫瘤等疾病,導致體內的破骨細胞被激活,作用增強,骨折斷端以及局部骨皮質和骨松質被溶解吸收,同時成骨細胞活性減弱,成骨作用下降,新骨形成較少,破骨作用大於成骨作用,從而導致局部骨質缺損。
根據以上病理髮展進程,在排除李明洪良性骨病和惡性骨腫瘤等疾病後,唯一發生骨吸收可能就是骨折,考慮到骨吸收發生的時間較長,結合李明洪事發後就診主訴頭暈、頭痛、噁心嘔吐等,完全符合頭部傷後內耳震蕩的臨床表現。
以上這些,在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上海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病歷記錄上,都能得到連貫證明。
李明洪最後表示,關鍵的是,二審中,王亞兵不僅自己有加害致傷李明洪的事實行為,其還更多的在辯解和指認多位在場村幹部實施了對李明洪的加害行為,而恰恰在其他村幹部的證人證言中反而指認王亞兵的加害行為輕而少。這些共同參與砍樹行為的村幹部,是利害關係人,在公訴機關只對組織者、主要加害人王亞兵追責公訴情形下,其餘參與的當事人自然要為王亞兵的加害行為說輕說淡說少(其實也為多位共同參與當事者自己留後路,淡化和卸責衝突中實施加害行為程度和狀態)。該證人證言因有利害關係除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外,另從王亞兵反強調其他多位參與加害的行為看,本案就不是一個簡單的事了。這些都能從加害形式和庭審供述、證人證言的內容上充分證實體現。二審法院也已經經審理查明,「當日13時許,王亞兵與錢某華等村幹部及伐木工人一起到李明洪家老宅附近準備鋸樹,李明洪上前阻止,期間,王亞兵、錢某華、姜某存等人與其之間存在拉扯、推搡等肢體接觸,李明洪有多次跌坐、倒地情形」。然而判決結果怎麼能是撤銷一審判決、王亞兵無罪?既然確認是王亞兵有加害他人的行為結果,那麼王亞兵就得有罪。反之,如果無證據證實王亞兵實施了加害行為,那麼王亞兵無罪。但二審又經審理查明王亞兵及其多人共同有加害結果的行為事實,那麼王亞兵和其他多人是共同加害者。在李明洪存在被加害結果無法改變的鐵證事實面前,他們就是共同犯罪的加害人,而非二審所判全無加害結果犯的怪事。合議庭或審監委,審理中理應有共同加害被告人,按規定,相關檢察部門作出司法意見,補充偵查,追加本案被告人,當庭以責辯明定案。而非受內外圍人的人為干擾,二審沉睡了15個月後,經多次合議,加害事實和司法權威鑒定結果仍被拋在一旁,卻因此作出一否全局的有失公平正義之 判。這難能服眾,且也難懲惡行。刑事犯罪,法律從不打折扣,必須追究相關加害人的責任,繩之以法!
被害人李明洪說,按照二審判決結果看,其遭被告人等圍打併且致傷害是應該的,合情合理合法?村幹部打殘老百姓不需要負任何責任、不需要賠償任何損失?二審這 樣的判決就是支 持粗暴蠻橫打人,並且不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助長邪惡歪風。
公正司法,共同加害作為共犯論處
本案從偵查到一審,被告人王亞兵始終對己犯罪經過和事實供認不諱,自首,且庭審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確定的罪名無異議,當庭認罪認罰;被害人李明洪指認其傷情主要系被告人王亞兵加害所致。現本案緣自被告人王亞兵的出爾反爾,導致原一審「選擇性」以單一王亞兵為被告人,為現在二審中驟顯多人共同加害的「變異」情形。
輕傷害案件是指在故意傷害犯罪中,行為人以暴力手段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被害人組織、器官結構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損傷的案件。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輕傷害案件屬於多發性案件,而多人參與的輕傷害案件佔有較大比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多人傷害一人並致人重傷甚至死亡案件,如無法確定或者排除直接致害人,對所有參與傷害的人均作為共犯論處。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只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其犯罪構成中除犯罪結果外都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中,如果無法確定或者排除直接致害人,也應當將所有參與傷害的人均作為共犯論處(諸多判例不勝枚舉)。
輕傷害案件的起因大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被害方與加害方往往有著較長較深的分歧矛盾或積怨。衝突過程中,參與人數多、場面混亂、情緒激動,往往是案件的典型特點,所以事後調查的偵查活動很難反應案件的真實過程,直接加害人往往很難查明,甚至根本無法查明,從而導致案件處理陷入僵局。如果不能明確他們之間的責任,雙方根本無法心平氣和的接受處理。加害方會以我不是直接加害人為由推卸責任,被害方則會以我是受害人,卻得不到保護為由到處上訪、申訴。案件無法得到及時合理解決,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的社會效果,也給社會帶來諸多不穩定因素。
法律專家與學者嚴明指出,不論是從刑法理論的角度,還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又或是司法效果的角度,輕傷害案件存在著共同加害問題。在輕傷害案件中確定共同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達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遵循的是一條同普通犯罪相一致的原則,即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要求在主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都出於共同的故意,他們對共同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態度;而在客觀方面,則要求各個共同犯罪人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而不管他們在具體的犯罪中分工如何、所起的作用如何。只要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礎上,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均屬於共同犯罪,均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司法者如果割裂了主客觀的關係,片面地強調行為的客觀性而忽略了行為的主觀性,最終必將陷入客觀定罪論的認識誤區。這種誤區之直接法律後果是:增大了辦案的難度,放縱了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被害人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保護。
本案被告人王亞兵是組織者、主要加害人,其到案後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自首,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一審中又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確定的罪名無異議,當庭認罪認罰,同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而定罪輕判。
然王亞兵不認罪,二審中,已獲從輕量刑的王亞兵辯解及陳述他人與己共有加害行為,這就給二審出了一道涉及「共同加害」的審正之題!
案發已經6個年頭了,被害人李明洪傷疾在身,一直在多方尋求治療,但李明洪至今沒有得到任何合理合法的本案處理結果。當前,全國上下正在進行司法隊伍整頓行動,這是一股倡廉懲惡、弘揚公平正氣的浩蕩清風。一個村莊,主要村幹部多處涉嫌違規違紀,劣根性強,且幹群關係長期惡化緊張,甚至還弄權侵害民眾權益,社情民風被搞壞。美麗和諧的新鄉村如何建設好,事關民生福祉,更關鍵在於有沒有一支高效、親民、守紀、廉潔的村領導隊伍,這尤為重大!發生在戴南村多年來民眾舉報反映的問題,不但至今仍沒有得到全面清查、解決,而且本案被害人李明洪仍在申訴路上,亟待上級高度重視,秉公監督,糾正錯案,維護和營造公正司法環境!
李明洪被人致傷害一案到底如何得到依法公正審判,媒體將繼續關注。
來源:法制與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