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副主任醫師把心梗患者攆回家致其二級傷殘,檢察院:不起訴

2022年5月底,一篇題為《費縣一心梗患者住院被拒 釀成二級醫療事故誰擔責?》的報道,被近百家網路媒體轉載。文中對「費縣人民醫院副主任醫師王某超,把已經辦理住院手續的心梗患者攆回家,最終釀成患者二級傷殘的二級乙級醫療事故,被費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的事情進行了披露,引起廣大讀者的關注。

近日,媒體再次接到患者家屬郭某的反映,稱其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申訴的結果已經出來了——維持費縣人民檢察院費檢刑不訴(2022)15號不起訴決定。理由是「被申訴人王某超在醫療過程中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不負責任』不清,王某超的醫療行為與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不清,綜合全案證據,認定王某超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那麼,王某超在本案診療過程中的行為,到底能否構成醫療事故罪呢?是患者家屬過於執著?還是裡面另有貓膩?

中華醫學會:延誤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醫療行為存在過失,過失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

中華醫學會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中華醫鑒【2014】18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中第七項分析意見顯示:

二、醫方對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延誤,存在過失。

1.患者因「胸悶、胸痛」於2012年10月29日下午到醫方就診,門診醫生根據患者癥狀考慮「心肌梗死?」而直接收治入院,但未進行心電圖檢查,也未見任何門診病歷記錄,違反了《醫院工作制度》中關於「門診工作制度」等的相關規定。

2.在10月29日第一次辦理住院手續後,患者15時在病房行心電圖檢查後,接診醫生(王某超)未收治患者住院治療,在不能證明患方主動要求出院的情況下允許患者離院,也未見任何病歷記錄,違反了《醫院工作制度》中關於「入、出院工作制度」以及《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

3.患者10月29日下15時心電圖檢查提示V1rS,V2qr型,V2V5導聯T 波高尖,結合患者為老年男性,胸悶、胸痛入院,已提示存在急性前間壁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為內科急重症,應積極救治,儘早行再灌注(急診PCI 或溶栓)治療等。由於當事醫生(王某超,副主任醫師)專業水平欠缺,對患者出現的心電圖異常表現缺乏認識,對病情嚴重程度重視不夠、估計不足,對此急診患者也未請上級醫生會診,僅僅開具口服藥物治療,在未進行必要的診斷和鑒別診斷情況下讓患者離院明顯不妥,延誤了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違反了急性心肌梗死的診療規範。

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延誤有直接關係,使患者失去了早期再灌注治療的最佳時機,誤診行為與患者心肌梗塞面積擴大、左室室壁瘤的形成、 心功能不全、低血壓、低灌注以及腦梗塞的發生有關。

……

四、關於延誤心肌梗死診斷與患者腦梗塞的因果關係分析。患者入院第4天出現大面積腦梗塞,導致腦梗塞的原因考慮與急性心肌梗死並發的腦栓塞相關;但患者為老年男性,有高血壓、動脈硬化、陳舊腦梗塞等腦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發病後長時間處於低血壓、低灌注(血壓監測記錄單顯示11月1日0時00分至2日8時患者發生腦梗塞時,血壓僅維持在99~81/76~52mmHg,最低81/52mmHg。)狀態,也難以完全排除腦血栓形成所致。但專家組分析認為左室大面積心肌梗死後附壁血栓脫落導致腦栓塞可能性較大。由於醫方未能及時確診患者的心肌梗死,使患者失去早期再灌注治療的最佳時是患者心肌梗死面積擴大、左室室壁瘤的形成、心功能不全、低血壓、低灌注的主要原因, 同時也大大增加了左室附壁血栓形成並脫落導致腦栓塞的風險:長期的低血壓、低灌注狀態也易誘發腦血栓發生。因此,醫方(王某超)的誤診行為與患者腦梗塞的發生有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由於醫方違反了《醫院工作制度》、《病曆書寫基本規範》中的相關規定以及「急性心肌梗死的診療規範」等,延誤患者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醫療行為存在過失,過失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構成醫療事故。

患者家屬:王某超等人已涉嫌犯罪

郭某告訴媒體記者,據中華醫學會「中華醫鑒(2014)18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中敘述,患者10月29日的心電圖已提示存在急性前間壁心肌梗死。

心電圖是臨床內科最基本的常識之一,並且在心內科病房醫生辦公室的牆上就掛著心肌梗塞的心電圖圖解,我父親2012年10月29日所作的心電圖正好符合該圖解。所以王某超作為副主任醫師並擅長心內科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李某作為心內科醫學碩士,他們應當能夠看懂心電圖,應當能夠知道我父親當時已經發生了心肌梗塞。事情發生後郭某就醫療過程詢問王某超時,王某超承認是為了醫院迎接定級驗收檢查才攆走郭大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的WS319–2010《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診斷標準》中,對「ST段抬高急性心肌梗死」作了明確規定,我父親的癥狀和心電圖完全符合該《診斷標準》中的第6.1強制性條款中的臨床表現,該《診斷標準》中第6.2強制性條款還規定:如果癥狀明顯,心電圖表現為明確的ST段抬高,即應儘快開始再灌注治療,而不必等待血清心肌損傷標記物檢測結果。

中華醫學會發布的《急性心肌梗死診斷和治療指南》明確規定,對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應立即進行再灌注治療,在就診後30分鐘內開始溶栓,或90分鐘內開始介入治療。

但是王某超等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趕走了患者,使患者失去了早期再灌注治療的最佳時機,結果就是患者的心臟病錯過治療時機並惡化,直接導致心功能喪失,心功能Ⅳ級(NYHA分級)和廣泛性前壁心肌梗死;在心臟功能出現問題後,出現了腦梗塞。所以,我父親的兩處傷殘都是王某超拒絕將病人收治入院導致的,無論是哪一處傷情均構成醫療事故罪。

事情發生後,王某超等人知道事情的嚴重性,為了逃避責任,2012年11月5日,他們利用給我父親做手術的時機,對我們家人進行威脅,脅迫我在他們篡改好的入院記錄上簽字。在中華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時,鑒定專家當場對篡改後的入院記錄予以駁斥,並對不符合醫學常識的描述進行了排除。我們至今仍然不知道我父親簽字的入院記錄(當時我父親神志清醒,自己簽的字),被王某超等人給弄到哪裡去了。這份入院記錄就是王某超篡改病歷的證據。

該案件案情並不複雜,在公安機關調查時,王某超就已經供認不諱並認罪。同時,公安機關調查獲取了充分的證據確認其構成犯罪後,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但縣市兩級檢察院就是堅持不起訴。

在臨沂檢查機關眼裡,怎樣才算是「嚴重不負責任」?怎樣才算是「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中華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又算是什麼呢?

這讓郭大爺的兒子郭某非常後悔,又十分不甘!後悔沒聽多位親友「公立醫院的醫生即使犯罪了也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勸告。作為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對醫院和醫生連一句不好聽的話都沒說過, 走合法途徑維權難道真的錯了?郭某常常扣心自問。

黨的二十大已經勝利閉幕!習總書記在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乘著二十大的東風,黨的好政策再次點燃了郭某替父申訴的信心。目前,郭某代表郭大爺,已將王某超涉嫌醫療事故罪案申訴到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媒體也將對本案予以持續關注。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病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不負責任: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規定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引用來源:https://new.qq.com/rain/a/20220529A08YDX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