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婚未育,將全部財產留給外甥,名字卻寫錯了!
自書遺囑中,「炯」錯寫為「烔」,且「外甥」寫成了「外孫」,這樣的遺囑是否有效?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外甥發現遺囑
要求繼承遺產遭拒
張先生於2022年5月19日去世,死亡時未婚未育,父母也早已離世。處理完張先生的後事,兩個姐姐張大姐、張二姐就遺產繼承事宜申請了公證。2022年11月28日公證處作出公證,張先生遺產由張大姐、張二姐二人繼承。張大姐、張二姐就部分遺產進行了分割。
之後,張二姐的兒子、逝者張先生的外甥李炯在整理遺物時發現了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我,是本市奉賢區某房產一套房子產權人。另外包括銀行存單,股票,郵票所有一切,在我故世後,由大外孫李烔一人繼承,其它人一概無權干涉。遺囑人:XXX。二〇二年四月五日。」 2023年3月13日,李炯通過微信聯繫張二姐稱:「本人於2023年3月11日發現遺囑,本人接受遺贈。以下內容和圖片麻煩轉發給張大姐」。並將案涉遺囑照片發送給張二姐。同日,張二姐將上述內容及照片轉發給張大姐。
張大姐不認可遺囑內容,李炯與之協商不成,只能訴至法院。
被告認為遺囑多處出錯
不應當視作有效
原告李炯認為,該遺囑反映了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亦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接受。被告張大姐、張二姐之前在公證處所做法定繼承無效。訴請判令由原告繼承遺產。
被告張大姐辯稱被繼承人從未告知他人該遺囑的存在,未將其與重要文件一同存放,該遺囑不足以反映被繼承人對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案涉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多次出現錯別字,將「外甥」寫作「外孫」、將「李炯」寫成「李烔」,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書寫要求,不應當認為真實有效。
此外,原告未能提供證據充分證明,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不同意由原告李炯繼承遺產。
法院判決
遺囑雖有瑕疵,仍合法有效
奉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