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推出了著名刑辯律師張金武的實戰案例,形成的推文《老律師的新難題:奇!兩級檢察院堅持違法抗訴無效一審判決,怎樣制止?》

對由此決定書引出的推文和傾向性意見,有幾位朋友提出不同的意見。
刑事附帶民事,民事當事人上訴引發二審後,二審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有無抗訴權?這本不該是個問題。目前卻實在成為了問題。從爭鳴角度來看,其實質是人民法院查明真相工作目的與不告不理工作性質衝突,檢察機關刑事辦案規則、刑事訴訟法解釋與刑事訴訟事衝突的選擇問題,更直接地說,則是對條文的片面刻板理解與把握法治精髓的格局差異問題。
所有的朋友,主要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一十四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門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據此認為一審判決書的刑事部分發生了法律效力。這是根據不告不理原則的具體體現。
卻沒有去看《刑事訴訟法解釋》本條的「但書」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和第三百一十三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並無不當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部分作出處理;第一審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所涉法律條文的關鍵詞: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
精讀之下,其意自現。意味著真正生效的是第二審判決或裁定,以及隱含著的兼顧不告不理原則,追求事實真相目的之間,發現錯誤,將啟動由本院發現的審判監督程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是「兩案一判」,它們實質上是兩個相互聯繫又相互獨立的訴訟,利用同一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以同一判決、裁定進行裁判,有著刑主民從的關係。
無刑則無民,刑變民必變。一旦對刑事部分抗訴,往往就是全案抗訴,而不僅僅是刑事部分。比如此案。而訴訟權利不足的民事賠償當事人,對民事部分提起上訴,也往往意味著希望通過此種方式解決對刑事部分的認定問題。不正視此點,就可能忽視因法信訪等後續問題。
還不能理解?那麼,我們預先設想抗訴成功的場面——法院尷尬了。對同一件事出現兩份完全相反的有效審理結果,一份是二審終審,一份是審判監督中的抗訴提起,均出現在中級法院。如何協調?
(也有的朋友提出「無效」的說法不正確,而應當是未生效。對於非明確法言法語的詞語含義有不同理解,在此,暫且不談。)
因民事賠償當事人上訴而引發的二審,與二審法院同級別的檢察院沒有抗訴權,實質也就是說第一審判決未生效。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對全案進行了「全面審查」,當然包括民事部分的基礎——刑事部分,生效的當然也是二審判決或裁定。儘管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可能提前生效,但後續被二審判決或裁定確認效力,自然覆蓋。
為何要全面審查?理由如下:

第一、是保持上級監督嚴肅性的需要。對於檢察機關或者刑事被告人就刑事部分提出抗訴或者上訴,司法實踐中應當採取全面審查原則沒有分歧。但是對於附帶民事部分單獨上訴的,要不要連同刑事部門一併審查,存有不同認識。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給予了明確規定,那就是必須「全面審查」,對刑事部分審查無異議的,對民事部分進行處理。民事部分處置正確的,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來處理。雖然沒有明告,但是,全面審查的潛台詞含有著如果刑事部分不正確,則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可能性,從而體現上級監督。
第二、是體現特殊案件特殊性的需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公訴案件中具有雙重身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民事部分的判決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其作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刑事部分的判決並無上訴權,只享有向檢察機關的請求抗訴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往往以對民事部分判決提起上訴為由,旨在二審法院糾正一審錯誤的刑事判決。此種情況的客觀存在,要求二審法院必須全面審查案件,方能作出決定。比如此案,沒有刑事部分責任劃分再認定,就不會產生民事賠償的變化。
第三、是兼顧司法訴訟效率性的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正如前面所述,一審刑事部分在民事賠償當事人上訴引發的二審過程中,在上訴期滿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未審結,一審已生效。這是僅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中,才能存在的情況。其實質是尊重不告不理原則,與追求事實真相法院工作目的之間,對效率性的選擇。在一審判決刑事部分未生效前,在全面審查過程中,發現刑事部分確在錯誤,能不能糾正,或者直接發回重審呢?這種情況實踐中不乏存在。另外,此條二款的「但書」,暫停被告人送監,是為監督審判程序留白的考慮。故此,無論是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表明是全案審結,還是二審結果重新對民事部分的處理,均是對一審判決的重新確認。
正如前述:如果此次檢察機關抗訴成功,會出現怎樣的局面。那必然是中法針對一事有兩份有效的審理結果。一份是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一份是完全推翻一審判決由同級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判決結果。
這個結果怎麼處理?難道本法院需要以檢察院抗訴為由,以裁定的方式撤銷原二審裁定嗎?
不要忘記,針對本法院生效審理結果的抗訴原本應當來自於上級檢察院,這是《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四條的明文規定。
毫無疑問,解釋是為了更好地執行源法律,一旦出現與源頭法律的理解有歧義的時候,當然應當以源頭法律為準。檢察機關的《刑事辦案規程》服從於《刑事訴訟法解釋》,《刑事訴訟法解釋》服從於《刑事訴訟法》。
綜上,從理論以及實務來看,刑附民當事人上訴形成終審結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 現在確實不能理解,為何南寧人民檢察院不能以檢察建議書的形式建議再審,給南寧中級人民法院一個將原審錯誤予以裁定撤銷的機會,或者依據檢察機關的領導關係通過內部流程,提請廣西高院進行抗訴?
案在主要關注點在於法律條文的內部衝突如何解決,無異於分析具體案件。所以,略化案件過程。並特別注意不呈現律師方提供的證據。
據悉,在被害人通過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的同時,被告人也對當時現場視頻進行了重新鑒定,提出了無罪的證據,提出申訴,要求再審。 在此情況下,更為超然的較高審級無疑更令人心服。
特別備註:張金武律師對資料真實性負誠實義務。另對司法鑒定的再啟動合法性、以及相關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疑問。對具體案件未經法庭認定的爭議情況,不予發布。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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