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科右中旗檢察院作出右中檢一檢刑不訴【2020】Z14號不起訴決定書,對內蒙古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居民劉某珍涉嫌虛假訴訟罪作出不起訴決定,並於當日將羈押近10個月的劉某珍釋放。決定作出後利害關係人遼寧省瀋陽金海隆興農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海公司)、高興濤、郭鴻雁立即向內蒙古檢察院興安盟分院提出申訴,撤銷不起訴決定,依法追究劉某珍的刑事責任。
案件詳情: 2017年1月9日,金海公司和高興濤對以往借劉某珍的款項進行了全部結算,為劉某珍出具了45萬元的借條,約定利息為四分。還款時劉某珍書面要求將款項打入劉某的銀行賬戶內,金海公司將本息49萬元(其中45萬元為本金,利息為4萬元)先後存入劉某的農行賬戶內,賬號為622845305800025967*,但劉某珍僅認可出具收條的8萬元,其餘的41萬元劉某珍以「不熟悉劉某」為由不承認金海公司償還。劉某珍將金海公司訴至內蒙古烏蘭浩特市法院,法院判令金海公司償還劉某珍本金37萬元,自 2017年1月9日至給付之日止按2分計息。金海公司不服上訴至內蒙古興安盟中級法院,2018年8月13日內蒙古興安盟中級法院開庭時劉某珍回答審判人員提問:「我不認識劉某;有劉某這個人,跟我是朋友關係,做買賣認識的……但現在我也找不到劉某這個人;挺長時間沒有聯繫了,只有電話號。」為查清事實,金海公司對劉某身份進行調查,經調查得知劉某與劉某珍是親姐妹關係。又經公安機關偵查劉某是烏蘭浩特市突泉縣教師,是劉某珍的親姐姐,劉某說:「我只是開卡、銷卡人,中間持卡人是劉某珍,我不認識高興濤、郭鴻雁。」有證據證實劉某珍已經獲得了49萬元償還的款項。內蒙古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劉某珍涉嫌虛假訴訟罪向科右中旗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9月14日科右中旗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科右中旗檢察院在不起訴書中認定:「高興濤於2016年12月簽署了一張46萬元的欠條,高興濤對該欠條予以認可」。事實上,2017年1月9日前郭鴻雁和高興濤對所借劉某珍的款項進行了全部結算,為劉某珍出具了45萬元的借條,雙方經濟往來自此全部結算清楚, 2016年12月份高興濤也未給劉某珍出具過46萬元的借條。
本案的焦點是金海公司償還劉某珍49萬元本息是否收到問題,其中打到劉某卡的8萬元劉某珍出具收據予以認可,剩餘的41萬元劉某珍否認予以償還,因為劉某珍不承認償還41萬元,所以向烏蘭浩特市法院提起訴訟,烏蘭浩特市法院作出(2018)內2201民初685號判決認定劉某珍未收到,判令金海公司償還本金37萬元。烏蘭浩特市公安局通過調查取證認定劉某珍收到37萬元本金,構成虛假訴訟,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後科右中旗檢察院否定了烏蘭浩特市法院作出的判決,在劉某珍不能說明其他經濟往來賬目的來龍去脈的情況下,居然認定劉某珍以往所獲得的41萬元本息是與金海公司其他經濟往來,違背事實認定劉某珍不屬於虛假訴訟。事實上,2017年1月9日金海公司結算了以往和劉某珍的全部借款總計借款45萬元,從此再無其他借款,也沒有其他經濟往來,所謂的其他經濟往來純屬無中生有。令人費解的是:金海公司已償還本息49萬元,因劉某珍虛假訴訟金海公司又被法院強制執行,兩條生產線被烏蘭浩特市法院採取肢解的方式執行,使設備無法使用。一個擁有120多名工人的出口型企業被迫停產,郭鴻雁被拘留15天。
綜上所述,根據烏蘭浩特市法院作出的(2018)內2201民初685號判決和興安盟中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內蒙古高級法院作出的裁定,通過銀行賬目往來、烏蘭浩特市公安局的偵查結果均印證劉某珍涉嫌虛假訴訟的事實清楚。高興濤、郭鴻雁請求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興安盟分院依法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貫徹黨中央「六穩六保」的方針,使金海公司早日恢復生產經營。本網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並進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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