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4日,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德卡公司)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請,要求對於他們認為的五起審理不公的案件,重新審理。一個民營企業,如此膽肥?這,或許在全國民營企業中開了先河!
德卡公司在其申請材料中稱:「我公司申請重審再審的案件要求審理的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有的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偽造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在涉及到德卡公司的五起案件中,一二審法官不依據事實和法規,不按法條推測下判決。請省高院糾正一二審不依據事實、用推測和迴避關鍵證據、沒有法律依據的錯誤判決給予審查糾正或發回重審,還企業一個公道。」
德卡公司負責人說:2021年5月18日,吉林省高院對德卡公司、德卡扶余分公司提出再審申請的范秋影(2021)吉民申1149號、范秋洋(2021)吉民申1148號、於曉艷、朱立朋(2021)吉民申1206號、王恩鵬(2021)吉民申1322號、劉金波(2021)吉民申1811號等五個案件舉行了詢問聽證。聽證過程中,尹春梅法官不讓再審申請人對五起案件一二審法院認定的錯誤事實和沒有法律依據的判決提出質疑和意見,因此特提請院長給予關注過問。
對於涉及到此次聽證的五個案件,德卡公司對一二審的判決提出以下質證和意見:
一、范秋影(【2021】吉民申1149號)和范秋洋(【2021】吉民申1148號)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1、一審法院(2019)吉0781民初3272號判決書第4頁稱:「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對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購買該商鋪的客觀目的在於取得所有權並用於投資,影響其以該價格購買商鋪的主要因素是該商鋪的具體位置,在實踐中,房屋的具體方位往往作為購房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故其對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有重大影響,應視為合同的內容」。①一審法院以此為依據將德卡分公司的宣傳彩頁認定為要約是錯誤的。德卡分公司的宣傳彩頁只是要約邀請,對雙方均沒有法定約束力。宣傳彩頁並未對房屋及相關設施做出說明和允諾。宣傳彩頁上明確註明「具體業態以開業為準,最終解釋權歸德卡公司所有」。②被申請人范秋影、范秋洋所購商鋪的方位沒有改變,其購買的商鋪是真實存在的,且與購買的位置是相對應的,並沒有被消防通道佔用(見平面圖)。消防門是商場必備的消防設施,依據消防法不符合消防規範商場是無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的,也是不能營業的。
2、《德卡城市廣場認購協議書》第六條第4項明確約定:「2018年12月31日,乙方按照該產權商鋪現狀接收」,被申請人范秋影、范秋洋至今沒有接收商鋪。我們認為:被申請人看到受新冠疫情的影響,全國的實體商業都難以經營,德卡城市廣場也避免不了受到衝擊,達不到被申請人的預期收益,就以商鋪被消防通道佔用不存在了為由解除合同,這是其根本原因。被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范秋影、范秋洋所購買的商鋪隨時具備交付條件,不具備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是錯誤的。
3、二審法院在沒有查明事實了解消防法規的情況下,就認定「德卡分公司預交付的商鋪因消防設計改造,導致商鋪與主營業室隔離,嚴重影響商鋪的商業價值和經營活動,應認定德卡分公司無法依約交付商鋪,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是錯誤的。德卡分公司嚴格按照消防審查合格的圖紙施工,消防門是消防規範規定的必備消防設施,二審法院依據合法設置的消防門認定德卡分工司無法依約交付商鋪,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是錯誤的,沒有明確是哪個條款。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是錯誤的,請省高院查明二審是依據那個條款給予解除合同的。
二、於曉艷、朱立朋所購買的商鋪是真實存在的,重審依據推測下判決與法無據。
1、該案一審法院(2019)吉0781民初1794號判決已經認定事實:「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德卡城市廣場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按約定交納購買商鋪款,被告按合同約定使用該商鋪三年後應在2018年12月31日將商鋪交於原告。原告在交接日期至起訴前多次與被告溝通,無法接受商鋪,經查原告提交的兩份商場一層平面圖均證明原告的商鋪位置及商鋪號存在,並且原告與被告當庭均陳述商鋪在商場的位置並由茗草堂藥店使用,故能夠認定原告購買的商鋪客觀存在。原告認為其商鋪已被被告出售給杜岩,並提供杜岩的房屋買賣合同和房產測繪成果報告。經查,杜岩購買的商鋪是1040和1039,與原告的位置相鄰,而1040商鋪和1039商鋪的面積與原告的1041商鋪面積不符,故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1040商鋪就是原告的1041商鋪,原告認為被告一房二賣的證據不充分,要求解除合同並雙倍返還購房的意見不予支持」。
原告上訴至松原中院後被發回重審。一審法院(2019)吉0781民初4214民事判決則否定原審認定「第三人杜岩購買的商鋪1040號與原告購買的1041號商鋪相鄰。2016年8月31日第三人杜岩辦理該商鋪扶房權證字第00079974號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證中記載1039號商鋪面積、1040號商鋪面積總建築面積為160.04平方米。而被告德卡公司提供的德卡城市廣場的CAD平面藍圖,證明1039號商鋪面積為81.10平方米、1040號商鋪面積為39.72平方米,建築面積為120.82平方米,以及長春偉業測繪有限公司與2015年10月28日出具的房產測繪成果報告,可以認定原告於曉艷、朱立朋購買的1041號商鋪面積中的39.22平方米(即160.04平方米-120.82平方米)已被德卡公司出售給杜岩」。於曉艷、朱立朋所購買的商鋪是客觀存在的,但發回重審後,重審一審法院用面積推測認定德卡公司「存在一房二賣的欺詐行為」,是背離事實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重審到了二審法院,判決同樣不依據於曉艷所購買的商鋪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測繪報告,同樣用計算推測做出錯誤判決。重審一二審法院對德卡公司提供的重要證據不予採信,我公司給杜岩提供的39和40商鋪的測繪報告建築面積是120.82平方米,我公司給杜長軍、杜岩開的介紹信是37、38、39、40號商鋪並沒有41號商鋪,杜岩39和40號商鋪的介紹信是杜岩人為改成160.04平方米的,故其房照不能作為依據推測德卡公司一房二賣。德卡公司是否存在一房二賣,被申請人已經報案,經偵介入調查後已經查明:於曉艷、朱立朋所購買的商鋪真實存在,沒有證據證明德卡公司存在一房二賣,並且與41號於曉艷、朱立朋所購商鋪背對著的杜長軍回遷門市房已經辦理完房屋產權,並不包括41號於曉艷、朱立朋的面積(見平面圖),房產也沒有辦理41號商鋪的證明。重審一二審法院對德卡公司的重要證據不予採信,推測性下判決是錯誤的,而僅憑人為篡改介紹信為依據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適用法律也是錯誤的,請省高院查明事實,糾正錯誤判決。
2、《德卡城市廣場認購協議書》第六條第4項明確約定:「2018年12月31日,乙方按照該產權商鋪現狀接收」,被申請人於曉艷、朱立朋至今沒有接收商鋪,被申請人看到受新冠疫情的影響,全國的實體商業都難以經營,德卡城市廣場也避免不了受到衝擊,達不到被申請人的預期收益,就以商鋪被消防通道佔用不存在了為由解除合同,這是其根本原因。被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三、王恩鵬(【2021】吉民申1322號)的行政訴訟已過時效,法院依據舊規否定兩級政府的行政決定違法。
1、2012年10月11日,扶余縣人民政府做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扶政處字2012第003號),認定王恩鵬的案涉房屋是違法建築。直到2018年5月2日,王恩鵬才向松原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足以證明王恩鵬起訴已經超過行政案件5年的訴訟時效。法院下達傳票時沒有將被申請人王恩鵬的起訴狀、行政判決書及其證據材料送達我公司。我公司在開完庭之後才知道王恩鵬行政訴訟扶余、松原兩級政府行政處理決定已超過訴訟時效,松原法院應予以駁回,請省高院給予糾正。
2、松原市中級法院(2018)吉07行初65號行政判決書,沒有加蓋法院公章,被申請人舉證不能,沒有提供判決書原件及判決生效證明,因此被申請人王恩鵬涉嫌偽造國家公文。松原中級法院在(2020)吉07民終1912號民事判決書中卻說該判決已經於2018年9月20日發生法律效力,難道松原中院是在替被申請人答辯?而且對方也沒有出示證據讓我公司質證。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枉法裁判?請高院調查核實松原市中級法院(2018)吉07行初65號行政判決書的真偽。
3、對於王恩鵬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第十條手寫部分我公司完全不知情,「協議書」簽字蓋章後,王恩鵬本人找耿秀君副市長簽的字,之後將協議書交於我公司,我公司認為後填寫內容顯示公平,所以在後填寫內容上沒有簽字蓋章。作為招商引資企業,如果違法建築和合法產權補償是同一標準,我公司也不會對該政協棚戶區塊改造建設。我公司已經按照違法建築予以補償,房屋補償差價款與我公司無關,應由政府和拆遷辦負責補償差價款。
4、扶余縣政府行政處理決定依據的是2012年3月1日實施的《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和2001年8月15日實施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政府答辯狀只說明根據廢止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是正確的,而對《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卻隻字未提,沒有對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依據充分答辯。扶余縣政府(扶政處字【2012】第003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是正確的、合法合規的,補償差價款應由政府負責補償。松原中院(2018)吉07行初65號行政判決僅以「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被廢止為依據,否決扶余、松原兩級政府行政處理決定,對是否符合新的「房屋登記辦法」卻不予審理核實,請省高院予以糾正。
5、王恩鵬於2018年4月19日行政起訴扶余市政府、松原市政府的行政起訴狀身份證號為:220724196002130413,而2020年5月12日起訴我公司的身份證號為22072419660213141X。在沒有證據證明二人為同一人的前提下,扶余市法院以與本案無關的松原市中級法院(2018)吉07行初65號判決書及該行政案件卷宗材料作為判決依據是非法的,做出的判決是不能成立的。被申請人王恩鵬在松原中院庭審中辯稱,5、6年前註銷了一個戶口(220724196002130413該戶口已經註銷)。已經註銷的戶口身份證如何能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王恩鵬是否涉嫌虛假訴訟?扶余、松原兩級法院以無效的與本案無關的判決作為證據,判決我公司支付近百萬元拆遷補償差價款,純屬針對企業製造矛盾,破壞營商環境。
四、劉金波(【2021】吉民申1811號)案法官公然罔顧事實和證據。
(1)一審法院(扶余市法院)的判決稱:「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主張與被告429平方米面積商鋪買賣關係,未就訂立合同形式、合同內容、意思表示等構成要件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應確認雙方未有效訂立商鋪買賣合同,商鋪買賣合同關係未依法成立,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後果。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德卡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的判決簡單粗暴,對關鍵的要件卻刻意迴避審理。劉金波買的429平方米商鋪2005年至今沒有辦理房照。在庭審過程中,德卡公司要求對方出示房照,對方只出具了一個20多平方米的商鋪房照,是劉金龍的(劉金波侄子)。庭審中,劉金波一直說有房照,可直到2020年5月19日下一審法院判決時也沒有提供房照。而一審法院對原告提出的關鍵證據卻迴避且不予審理,竟以沒有合同舉證不能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請高院針對被告不提供房照的關鍵證據給予查明或發回重審。
(2)二審法院的判決稱:「就本案,口頭協議內容、履行義務均不明確時,應按照雙方遞交的相關證據及交易習慣確定。第一,德卡房地產扶余分公司提供的劉金波簽字的《貸款購房協議書》中載明「總價格300萬元,劉金波向銀行申請貸款額度為200萬元」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德卡房地產扶余分公司雖未加蓋公章,但事實上劉金波按此書面合同交納的300萬元房款,從證據上相互印證並證明雙方進行過300萬元的協商這一事實是存在的;第二,張雪、張華、劉金波購買的商鋪雖同屬一個區域,但張雪、張華均為小面積,而劉金波稱429平方米為優惠一口價300萬元的陳述亦符合交易習慣,具有合理性。且雙方已經履行十五年之久,該行為具有補正合同形式瑕疵的作用。第三,德卡房地產扶余分公司如認為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重大誤解或劉金波採取脅迫、強買強賣等手段,違背其真實意思等情形發生,在長達十五年左右的時間內未向劉金波主張欠款以及撤銷、變更、解除合同等亦於理不合。」二審法院不審理德卡公司與劉金波有300萬字樣的合同不簽字的原因,竟把德卡公司與劉金波的房屋買賣糾紛變成口頭協議和長達十五年時間未向劉金波主張欠款!
關於劉金波2005年至今已長達16年之久沒有簽訂合同及欠款的說明:①在2005年德卡公司開盤當天,劉金波帶領五六個社會人員給售樓處茶几砸碎,強買手機大廳。這是此案的開始。對於此事,二審和高院開庭時,當時的銷售經理劉艷和銷售主管吳明昌已經出庭作證;②德卡公司起訴劉金波2005年至今只交了一年的商場管理費、供熱費的案件(【2020】吉0781民初481號)③劉金波在購買429平方米以外的位置,強行佔有並高價出租(詳見【2020】吉0781民初2252號、【2020】吉0781民初2254號、【2020】吉07民終1977號、【2020】吉07民終1911號)。④劉金波是有特殊身份的,是聯盟村大隊書記,也被稱為當地的土皇上。⑤在有300萬字的《貸款購房協議書》上有劉金波的簽字,為什麼德卡公司至今沒有簽字蓋章?⑥一樓內廳僅賣了三家,其餘兩家是張華、張雪,位置沒有劉金波的好,價格在12000元每平方米以上(見張華、張雪買賣合同及平面位置圖一二審已經舉證,請法官給予核查)。⑦在一二審庭審時,我公司要求劉金波出示429平方米的房照,在庭審中其多次說可以提供房照,但只提供了429平方米其中的20多平方米的房照,其餘都沒有提供,直到一二審法院下判決時也沒有出示。既然他花了300萬元買的手機大廳,為什麼至今辦不了房照?德卡公司2005年至今已經多次到公安局報案,但警方都對劉金波不了了之。而法院也是沒有合同不予立案,經過國家反腐和打黑的行動才給立案。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劉金波是個地痞無賴和有特殊的身份,有法院和政府人員為其充當其保護傘。一二審法院迴避以上事實,請高院針對以上事實予以查明,做出裁定或發回重審。
綜上所述,在扶余,類似范秋影、范秋洋、於曉艷的案件多達295戶,與王恩鵬類似的案件達103戶。這些案件,扶余、松原兩級法院的判決,都對德卡公司不利,都是德卡公司敗訴,都為其他業戶翻案埋下了伏筆。
更為令人震驚的是,在吉林省高級法院和松原市中級法院已經做出生效判決,駁回112戶的訴訟請求後,2021年4月21日,扶余法院又重新審理德卡城市廣場二樓112戶其中一戶的代租合同糾紛案件,判決我公司敗訴。扶余法院竟重複審理浪費法律資源,並且隨意改判。現在德卡城市廣場已經關停營業來應對官司。我們認為,這已經不僅僅是浪費司法資源和枉法裁判的問題了,簡直就是對企業的圍堵和謀殺!在如此惡劣的司法環境下,企業將如何生存?德卡公司為當地解決2000多人的就業難題,累計給當地創造了5000多萬元的稅收。但是,當地政府和法院卻非要把企業趕盡殺絕!這是令人不能理解的。
德卡公司在其申請中最後說:我公司經歷了省高院宋雨洛法官關鍵證據消失、模稜兩可直接改判和省高院劉陽法官不按合同約定、不依據事實的枉法裁判,給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真的應了那句話「法官的知法犯法,勝過一百次犯罪」。針對這兩起案件和一二審的法官枉法裁判,我公司已向中央第五督導組實名反映了企業遭到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問題,並遞交了相關材料。為了切實改善民營企業共同的發展環境,為了振興地方經濟,請省高院切實重視我公司提出再審申請的上述五個案件,針對我公司提出的幾點意見認真核實,糾正一二審法院認定的錯誤事實和判決,給企業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還企業一個公道。
對於德卡公司五個有爭議案件今後的走向,媒體將繼續關注。(記者楊光 林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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