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指越权代理,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在没有申诉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原案被告史某成越权代理,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近日,家住河北唐山市开平区东城绿庭小区的史永革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所经历的曲折,恳请上级领导予以关注和帮助,明察秋毫,揭露事实真相,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其一,原案被告史某成和原案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河信用社涉嫌虚假贷款,以欺瞒手段,采用借新贷款还旧贷款形式损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申诉人遭受巨大损失。
2006年6月份,被执行人史某成从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河信用社贷款400万元,所用贷款抵押物是史某成的一辆九成新银色宝马740型轿车和供应唐钢中厚板厂的煤炭过磅单,史某成合作伙伴王某亮(乐亭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找到他姐夫,时任芦河信用社主任刘某民要求贷款用于购销煤炭业务。刘某民明知上述抵押物不允许贷款,还是给史某成发放贷款400万元。这种行为涉嫌违规操作,违法放贷。
发现违法放贷行为后,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了刘某民芦河信用社主任职务,吴某敏接任芦河信用社主任。吴某敏主动找到被执行人史某成要求给他增加贷款用作购销煤炭的流动资金,让史某成找两证齐全的房产做抵押。
2006年7月中旬,史某成和吴某敏主任两人多次找史永革,要求用史永革在唐山市开平区南环路225号三层商业楼(485.84平方米)做抵押,当时史永革在此处房产经营着饭店。事实是芦河信用社把史永革房产抵押手续拿走后并没有给史俊成发放所贷流动资金,而是用史永革房产作价260万元以新贷款还旧贷款的形式,抵消史俊成非法贷款400万元之中的260万元,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