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營企業的遭遇不斷被媒體爆出,關於民營企業就是唐僧肉、案板肉的話題也不斷引起人們的熱議。就在諸多民營企業家們紛紛被擊倒之際,2019年11月7日,被譽為草根發明家的河北省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簡稱:鑫金河公司)老闆王全紅,因申請國家專項資金髮生重複,被以詐騙罪判了14年的重刑!此消息一出,輿論立刻嘩然!2020年2月7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知情人呼籲:早日還王全紅一個清白,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們一個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
草根發明家的艱難前行
據公開的資料和多家媒體報道:王全紅出生在石門鎮一個貧窮的普通農民家庭,由於家庭貧困,他只念到小學就輟學了。但誰也沒有想到,王全紅是一個有志青年,輟學後,他自己在家自學刻苦鑽研,沒有錢搞發明,他就到廢品收購站買了一些破銅爛鐵,回到家自己組裝了第一台電焊機。這,也是他人生賺到的第一桶金。從此,王全紅搞起了發明,經過多年的財富積累和他踏實刻苦鑽研精神,先後榮獲了國家30多項發明專利,其中有一項發明專利填補了國家技術空白,他在當地已小有名氣,並被人們譽為草根發明家,並獲得了諸多榮譽:他和他的企業先後被選評為盧龍縣政協委員,河北省新能源協會常務理事,河北省新能源爐具行業突出貢獻單位,秦皇島市創業先鋒,河北省行業龍頭企業,河北省環鏡產品認定證書,環境協會會員單位,他還獲得了質量管理系統認定證書。在他興緻勃勃實現著自己的夢想時,企業也一天比一天做的大,他又新購置了石門填工商銀行大院兒和樓房,廠里鍋爐設備已齊全,生產的產品供不應求……
企業不斷的發展壯大也給王全紅帶來了新的問題,他越來越感到單靠個人的實力,已經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在負債二百多萬元情況下,他不得不吸收新股東借貸維持企業的發展。
2013年初,王全紅的鍋爐廠正式在秦西工業園盧龍工業園區立項建廠,園區領導說:需要資金證明3000萬元。但是,王全紅手裡沒有那麼多資金,只好多方尋求合作。恰在此時,他在縣政府項目會上認識了一個叫胡樹海的人,2013年9月1日雙方達成了合作協議,投資建廠金額1000萬元,用王全紅現有資產與胡樹海合作,暫定王全紅投資700萬元,占公司股份70%,胡書海投入股金300萬元,占公司股份30%。2014年鍋爐廠基本建成,但據王全紅介紹,在開始清點公司財產時就發生了矛盾,最終不歡而散。
2014年3月,王全紅接到盧龍縣發改委的通知,企業經營符合國家政策,可以申請河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資金。2014年4月,發改委相關職能部門又通知鑫金河公司符合中央大氣污染防治項目政策,可以申請資金支持,兩個項目的政策,通知相隔時間為一個月。王全紅說:他萬萬沒有想到,審計部門居然審出了問題。在審計部門指出問題前,在未做出審計報告結論以及公安機關未立案前,盧龍縣發改委在2016年7月21日要求我公司做出整改,以我公司涉嫌重複申請補貼的名義,要求退回中央大氣污染防治項目資金440萬元,我公司在2016年7月29日已積極主動地向盧龍縣財政局退回了大氣污染防治項目資金440萬元。另外,對於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資金240萬元,發改委及省審計部門未提出該項目資金不符合政策,政府部門沒提出240萬元項目不合法。在王全紅看來,在省戰略新興產業項目資金申請材料中,鑫金河公司並未出具虛假材料的情況,發改部門也沒有異議,涉及問題只是完成項目程度、進度上的事情,企業沒有騙取意圖。他沒想到,因為重複申請專項資金,他會入獄,因此還是像往常一樣運作著。
到2015年底,王全紅的企業已經與秦皇島、唐山兩市三十多個單位簽訂了新能源管理合同和政府新能源部門合作合同,向社會推廣了清潔燃燒爐具四萬餘台,新型環保代替燃燒鍋爐165台,可節約煤炭15萬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37萬噸。
到了2016年,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王全紅正式註冊了秦皇島全紅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後改名為「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公司資產也從原有的十幾萬發展到上千萬,銷售額迅猛發展。為了市場需求擴大經營規模,王全紅夫妻向張傑借款。據王全紅和他妻子介紹:張傑系專業從事發放高利貸的社會閑散人員。2016年4月23日,張傑和他夫妻二人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為了規範高額違法利息,張傑要求他們三個公司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工資20萬,要求以年薪的形式,每年發放一次,三個公司共計60萬元,同時還要求他們夫婦名下三個公司的利潤10%作為給他的獎勵。從此,橫行鄉里的黑社會團伙,以借款為由,把黑手伸向了他三個企業,以套路貸的手段,先後將公司財產質押給銀行貸款5000萬元,一步步將公司全部財產霸佔歸他個人所有。目前,以張傑為首的黑社會團伙組織,現已捉拿歸案30幾人,此案正在審理中。
在此期間,王全紅髮明了6項國家專利,技術也得到了實質上的推廣,並得到了盧龍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他憑著先進的節能減排技術,在新能源、環保行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先後給政府學校大約投資700多萬元的鍋爐設備實施免費使用鍋爐能源管理,得到了省市縣各級領導的重視。到2017年,鑫金河已經談好了多方合作引資,向秦皇島市、保定市全方位投資,將所有的燃煤鍋爐全部拆除,換成燃燒新型燃料節能環保鍋爐。
爭議巨大的一審判決
正在這時,王全紅卻出事了: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海港分局取保候審,2017年10月13日被海港區法院取保候審;因涉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2018年7月9日被盧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7日因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好不容易熬到2019年7月8日刑期已滿了,他於同日因涉嫌犯詐騙罪再次被逮捕。
公訴機關盧龍縣檢察院對王全紅的指控是: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全紅以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名義用「節能環保鍋爐開發、製造、生物質研發、檢測中心項目」申報「2014年河北省戰略新興產業專項資金項目」;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全紅以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名義又用「節能環保鍋爐開發、製造、生物質研發、檢測中心項目」申報「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2014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用虛假資金證明和審計報告,多頭申報,詐騙國家專項資金人民幣440萬元和省級專項資金240萬元。被告人王全紅於2016年10月1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涉案贓款680萬元已全部退繳。
在此案中,河北省審計廳的一個審計報告成為了給王全紅定罪的主要證據。判決書稱:河北省審計廳在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2014和2015年度市本級財政收支決算過程中,延伸秦皇島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所提供的重點項目時發現:秦皇島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盧龍縣發展改革局對項目申報材料把關不嚴,審核不實,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多頭申報,涉嫌用虛假資金證明騙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2014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補助資金550萬元。
據盧龍縣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號刑事判決書記載:在法庭上,王全紅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是這樣供認的:鑫金河公司於2014年先後申報了省和國家的專項補貼資金項目,並得到了起訴書指控的款項,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報材料上籤了字。但提出申報材料和申報具體工作是由公司總經理胡樹海負責,其只管公司生產和銷售,證實其具體負責申報材料的證人證言是偽證,補貼資金用於公司生產和建設上了,多頭申報是發改部門造成的,其並沒有多頭申報的故意。王全紅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王全紅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是: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全紅涉案金額680萬元與事實不符,公訴機關指控騙取省級240萬元無事實依據;2、其無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故意,重複申報是政府職能部門造成的;3、王全紅未實施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王全紅不是公司項目申報的負責人,其只負責技術,項目申報一直由胡樹海負責,本案證人胡樹海、劉兆貽、王景麗的證言均是偽證,專項資金到賬後無證據證明王全紅分到一分錢;4、王全紅有投案自首情節,本案為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不應追究自然人王全紅的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王全紅為立節能環保鍋爐製造研發、檢測項目建廠立項申請國家專項資金補貼,需要3000萬元的個人資信證明,因其無此筆資金,被告人王全紅向王文鵬借款3000萬元,王文鵬建行6222800290201013849卡於2013年4月16日分兩筆1000萬元和2000萬元轉賬給被告人王全紅,中國建設銀行給王全紅出具至2013年4月16日11時36分王全紅在該行持有儲蓄存款人民幣叄仟萬元整的個人資信證明書,同日王全紅又分兩筆向王文鵬該卡轉賬1000萬元和2000萬元,2013年7月份該項目經盧龍縣發展改革局備案。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全紅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名義用「節能環保鍋爐開發、製造、生物質研發、檢測中心項目」申報「2014年河北省戰略新興產業專項資金項目」;用虛假的審計報告,騙取省級專項資金240萬元。盧龍縣財政局於2015年7月21日撥付省級專項資金240萬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全紅又以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名義用「節能環保鍋爐開發、製造、生物質研發、檢測中心項目」申報「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2014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在申報材料中,用虛假資金證明和虛假的審計報告,虛報前期投資規模和存款餘額,騙取國家專項資金440萬元。盧龍縣財政局於2014年12月5日撥付國家專項資金440萬元。上述兩筆資金被部分用于歸還欠款。被告人王全紅於2016年10月11日到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投案。680萬元專項資金款中其中國家專項資金440萬元已退繳至盧龍縣財政局,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收胡樹海(公司涉案時原公司股東)款240萬元,該局暫扣。
判決書稱: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全紅做為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騙取國家專項資金人民幣6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該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均成立,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被告人王全紅供認部分犯罪事實,但不認罪。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已退繳贓款440萬元至國家財政部門。被告人王全紅案發後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後並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且不認罪,其自首情節不能成立,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子採納。被告人王全紅和辯護人提出申報材料和申報具體工作全是由公司總經理胡樹海負貴,王全紅無騙取專項資金的具體行為的意見。經查,本案多位公司員工、公司股東和發改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工作人員的證言及書證申報材料證實申報工作是由王全紅具體負責實施並在申報材料真實性的保證聲明上簽字,且證實其具體負責申報材料的證人證言是公安機關依法取得,經公訴機關又再次予以核實,現無證據證實有關證人證言作偽證的事實。且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報材料上簽字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撥付下來的國家專項資金也被其實際使用,故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對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全紅涉案金額680萬元與事實不符,公訴機關指控騙取省級240萬元無事實依據的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為本案被告人王全紅申請省級專項資金中的審計報告屬於申報附件要求的必需項,應為關鍵性材料,已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省級申報材料中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審計報告為虛假審計報告,且部分資金用于歸還欠款,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其提出被告人王全紅無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故意,重複申報是政府職能部門造成的,本院認為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可存疑不予認定被告人王全紅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多頭申報的主觀故意,但其隱瞞真相,偽造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關鍵性的申報材料自籌資金證明及虛報前期投資規模和審計報告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主觀故意本案已有充分證據證明,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其提出本案為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不應追究自然人王全紅的刑事責任的意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應依法追究被告人王全紅的刑事責任,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綜上,被告人王全紅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全紅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全紅因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應與本次犯詐騙罪判處刑罰數罪併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被告人王全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原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二、責令被告人王全紅退賠詐騙的省級專項資金二百四十萬元人民幣。
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律師認為王全紅有錯但無罪
盧龍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做出後,王全紅上訴至秦皇島市中級法院。該院於2020年2月7日做出(2019)翼03終519號刑事裁定書稱: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王全紅犯詐騙罪的事實,有的尚不清楚,遂裁定:撤銷盧龍縣人民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號刑事判決書,發回盧龍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日前,天津津海律師事務所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仍然堅持王全紅無罪。其理由是:
一審判決不予認定王全紅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多頭申報的主觀故意,辯護人對此予以認可,但一審判決認定王全紅隱瞞真相,騙取省級專項資金240萬元構成詐騙罪,屬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對於如何追究相關企業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刑事責任,目前尚無國家層面的具體法律規定,實踐中各級法院對此認識較為混亂。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官的主觀推斷和分析經常佔據較大比重,導致不能完全地依法判案,不能嚴格地執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法原則。本案即如此,由此導致了一審王全紅被冤判的訴訟結果。
辯護人經大量檢索,對此類案件最具規範和指導意義的是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豫檢文[2014]73號《關於規範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3號關於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刑事判決書》。《指導意見》雖為省級檢察院意見,但經過了與省法院溝通,並向最高檢、最高院進行了報備,且已實施超過五年。從內容上看,《指導意見》對於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定性是非常客觀的,具有很強的實踐操作性。
該《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了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的情況: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申報材料。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的情況: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該條第三款專門定義了「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是指申報的項目真實合法存在,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數量規模和時間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實的成分和情形。
張文中《判決書》是於2018年5月30日所下發的。該判決書對張文中等人申報專項資金的行為是否定性為詐騙的觀點與《指導意見》高度契合,從而肯定了《指導意見》在審判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以上《指導意見》和張文中《判決書》對本案具有針對性的指導意義,據此,辯護人認為王全紅不構成詐騙罪:
一、鑫金河公司於2014年4月、2014年8月提交了中央預算內投資、河北省戰略性轉型產業發展項目資金兩項申報材料。河北省審計廳冀審財移[2016]8號《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涉嫌騙取國家補助專項資金的審計移送處理書》,盧龍縣發展和改革局盧發改清字[2016]43號《關於收回泰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節能環保鍋爐研發、製造、生物質研發、檢測中心項目預算內資金的請示》等材料,均並未認定鑫金河公司申報材料所涉及申報項目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時任盧龍縣發展和改革局幹部、負貴審核申報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項目的劉兆貽和彭宗福在回答盧龍縣檢察院檢察員詢問時,也都明確答覆鑫金河公司企業項目真實存在,也確實進行了實施,確實為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他們均認為這個案子不是詐騙。因此,鑫金河公司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合法存在,並非虛構,其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其申報沒有詐騙的故意,並未使負責審批的主管部門產生錯誤認識。
二、鑫金河公司提交了資產性不真實材料套取專項資金,是違規行為,而非詐騙行為:1,鑫金河公司提交了不真實的審計報告,原因是企業會計賬目混亂,不能及時提交合規的審計報告,從而提交了其他與本公司類似企業的審計報告.但企業的實際資產也並不以向工商部門報交會計報告擬定的388.89萬元為準。鑫金河公司至2014年所進行的資金實物投入和研發投入應超過3000萬,所形成的有形無形資產應超過6000萬,具備申報項目的實施能力;2,王全紅向王文鵬借款3000萬元,形成於2013年4月16日。當日存入,同日轉出,是項目發展推進的需要而為,並非是特意用於2014年專項資金申報而為,並非是為騙取專項資金實施的詐騙行為。後,鑫金河公司將該資金證明用於申報項目,純屬違規。
三、盧龍縣發展和改革局盧發改清字[2016]43號文、河北省審計廳冀財移[2016]8號文,均將2014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補助資金550萬元(實發440萬元)作為鑫金河公司騙取的資金並於案發前追回,但並未將「省戰略性新產業專項資金項目」240萬元補助列為鑫金河公司騙取的資金,說明其有一定的合規性。一審判決認定該240萬元屬詐騙所得,顯然是定性錯誤。而且,公安機關已將該240萬元資金退還給了公司總經理胡樹海。胡樹海當時也是公司主要股東。這說明公安機關認為這是企業的合法所得,並未將該240萬元作為犯罪所得加以處量。上訴人王全紅如實陳述了案情,對其與胡樹海在申報專項資金中存在的問題作了如實交代,但辯護人認為,雖存在問題,但王全紅、胡樹海在本案中均不構成詐騙罪。
四、如合議庭認為上訴人王全紅構成詐騙罪,勢必與最高人民法院類似案例的判決結果發生衝突。辯護人希望貴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第二條,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以保證同案同判,不使上訴人王全紅蒙受錯判之冤。
辯護人並不認為鑫金河公司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的行為完全合法合規,但我們應堅持用客觀的、發展的眼光看待深化改革開放時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對此類經濟行為的法律性質予以全面評價。一方面要強調企業和企業家誠信經營,合規守法: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激發企業家的創新精神,對經濟領域的不合規行為入罪堅持審慎、謙抑態度,嚴格區分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上訴人王全紅多年來勤勉經營,潛心鑽研,前後獲得各種專利三十餘項,為一方人民福祉,為區域經濟發展都作出了巨大貢獻。現數個企業需要等待他參與經營管理、提供技術支持,望貴院考慮辯護人意見,早日還他以自由。
據悉,秦皇島市中級法院的裁定雖已做出了9個多月,但是盧龍縣法院至今也沒有開庭的意思,不知是什麼原因。
近年來,關於民營企業是唐僧肉、案板肉等話題不斷見於各大媒體上,成為熱點話題,因此王全紅案再次引爆了輿論。尤其是今年以來,如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如何保護民營企業使其健康穩定的發展,已經成為中央和各級黨政機關的共識,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把這些好的政策落到實處?也許,王全紅案再次向國人們昭示,保護好民營企業,振興地方和國家經濟,遠遠不是喊幾句口號、發幾個文件那樣簡單,民營企業需要的,是實實在在的司法公正!
對於王全紅案今後的走向,媒體將持續關注。(記者楊濤 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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