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30 10 月

在法庭上被帶走的「旁聽士」吳雲鵬

CDT編輯註:水瓶紀元介紹:「由一群從機構出走的女性媒體人志願組建的報道平台。我們希望在substacks上自由地傳播文章,不再受審查限制和演算法綁架。」點擊這裡訪問並訂閱水瓶紀元的Substack。點擊這裡查看CDT收錄的相關文章。

在法庭上被帶走的「旁聽士」吳雲鵬

9月26日,洪範研究院舉行了「如何看待和保障公民的旁聽權」線上研討會。剛被釋放的吳雲鵬觀看了這場「因他而起」的研討會,在個人公眾號上發布了這場研討會的「旁聽記」。在文末,他自白:「我的想法很樸素,我喜歡追求真相,我旁聽並記錄法庭,是為傳播法庭真相,也是普法,如此而已。」

9月10日,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法院,這是王穎超等人「涉黑」一案公開審理的第三天,吳雲鵬消失了。為他準備的旁聽位空了一整天。

他被公安帶走的消息第二天才傳開。年近六旬的吳雲鵬寸頭剃得極短,戴一副銀框眼鏡,經常出現在庭審前後律師們的合影中,因喜歡旁聽案件和不少律師相識。

派出所人員告知前去探望的律師,吳雲鵬被傳喚的理由有兩條,一是冒充被告人家屬旁聽,二是撰寫的「旁聽記」(公民在旁聽過程中記錄庭審的所見所聞)「內容不實」。吳雲鵬現場則稱,他自願旁聽,而旁聽名單控制嚴格,為旁聽冒充家屬實屬無奈,且他寫的內容90%都是法庭上聽到的確切信息。水瓶紀元獲悉,吳雲鵬在派出所待了二十四小時後,緊接著被通知治安拘留五天。

從公共法學_(Public
Law)_角度看,法庭旁聽是公民行使知情權的一部分,能提升、加強國家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受訪律師均告訴水瓶紀元,在過去的幾年中,為了減少庭審曝光度,大法庭改小法庭、法院提前派人佔位甚至阻撓記者、律師旁聽的事件屢有發生。一個極端案例是2024年12月發生的律師郭睿等人旁聽「學力星球案」遭錫林郭勒法院法警噴辣椒水。

2024年12月25日,「學力星球案」在內蒙古錫林浩特市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郭睿、楊曉、王興未、李慶鐸、冷慧5名律師到法院旁聽時,被法警噴射辣椒水。(圖_網路)

從進法庭被攔到法警與旁聽者發生肢體衝突,再到寫「旁聽記」被拘,旁聽權代表的社會輿論監督空間愈加逼仄。

「旁聽士」被拘,律師被投訴

吳雲鵬現年57歲,是青島的一位法律愛好者。據其友人講述,吳雲鵬多年前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曾在體制內做工程師,退休後雲遊各地旁聽案件,在個人公眾號「旁聽士」上發表「旁聽記」和個人感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規定,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通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

參加庭審的一位律師告訴水瓶紀元,王穎超等人「涉黑」案開庭在大審判庭,旁聽位充足,但法院僅分配給被告人家屬三個旁聽名額。

水瓶紀元獲悉,此案開庭前,吳雲鵬聯繫到被告代理律師張錦宏表示想來旁聽。張錦宏考慮到被告家屬所屬地離法院六十多公里,且一般家屬來不滿三個,和家屬溝通後,對方表示會來一人旁聽,可以出讓一個名額。張錦宏在微信的「案件溝通群」中給法院報上了旁聽名單,其中包括吳雲鵬。

王穎超等人「涉黑」案於9月8日開庭。該案2011年發生在河南滑縣,2013年已作為行政案件結案,2024年9月,鄭州市公安局認為該案涉黑重啟刑事審查,後移送審查起訴。在9月8日和9日的庭審上,張錦宏等代理律師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駁回。

9月8日和9月9日是庭審的頭兩天,吳雲鵬憑身份證進入法庭暢通無阻。

就旁聽情況,吳雲鵬寫了兩篇「旁聽記」,一篇閱讀量幾百,另一篇不超過兩千,已全部被從公眾號上刪除。一位參與本案的律師向水瓶紀元確認「旁聽記」內容確為庭審大致情況。「他(文中)所說的『搶來的黑社會』,法院要強推案件,這可真不是他自己寫的,都是我們在法庭上說的。」

第三天的庭審仍照常進行。參與庭審的律師看到,進入法庭前,吳雲鵬也照常安檢上交手機。進到法庭,他們卻沒看到吳雲鵬。吳雲鵬後來告訴律師們,法警把他從審判庭叫走了,先送到了刑警大隊,到晚上又被送到了派出所。一位律師回憶,派出所工作人員告訴其他去探望吳雲鵬的律師,「他們也不清楚這個案子,不是刑事,不是行政。」

但最後,吳雲鵬被治安拘留五天。

前法官、現刑辯律師趙軍則表示,吳雲鵬一事中,法院管控旁聽人員違反了《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審判公開原則。法律中明確規定,除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等不能公開審理的情況,其他案件都要公開審理。「公開審理是面向所有人的公開,不是附條件的公開,僅讓被告人近親屬或者直系親屬旁聽,這種限制明顯違法。」

在趙軍看來,吳雲鵬旁聽行為發生在法庭庭審過程中,「旁聽記」直接和法庭審理相關,如果有問題,也應當由法院按照《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來處理,該文件並未對寫「旁聽記」做出規定,「此事最後由公安來處理,處理主體是有問題的。」另外他還認為,旁聽以及寫「旁聽記」都是行使公民監督權的一種形式,並沒有違法,「不管是法院去處理還是公安去處理,將公民旁聽以及寫『旁聽記』當成違法明顯有違常識。」

吳雲鵬是9月16日從鄭州市第一拘留所被釋放的。吳雲鵬獲得釋放後,才從派出所拿到《拘留通知書》。《解除拘留通知書》顯示,他被拘留的原因是「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2025年9月16日,吳雲鵬被釋當天,在鄭州市第一拘留所門口展示其收到的《解除拘留證明書》。(圖_網路)

幫助吳雲鵬旁聽的張錦宏也遭到律師懲戒委員會調查。接近張錦宏的人士透露,他被法院控告「邀請吳雲鵬來旁聽,把相關的起訴書等案件材料發給了他,還幫他修改文章、發布上網,惡意炒作案件」。

上述接近張錦宏的人士透露,法院控告張錦宏的依據可能是吳雲鵬被拘留期間的口供。吳雲鵬被釋放後,拒絕了為張錦宏出面作證,或者行政複議澄清口供與事實不符,面對外界詢問也公開表示不再回應。「他已向相關人員承諾不複議不訴訟」,接近吳雲鵬的人士告訴水瓶紀元,吳雲鵬已辦理退休手續,如今靠體制內的退休金生活,家庭經濟狀況並不寬裕,孩子也還在上學。

當水瓶紀元聯繫到吳雲鵬,他拒絕再提及旁聽事件的細節。但他如此自陳處境:「我是個原則性很強的人,我不能說的事,我就堅決不說,即便他們再逼迫我,我認為我應該做的事我也會做。有人說我的行為會使以後旁聽變得更艱難,但我不慌,我有自己處理的權利和方法。個人的權利行使帶來的外溢效應使得個人的事務公共化,而公共化就有可能使得其他個人的權利受損,這種相互影響避免不了,有人罵我,我選擇不辯解。」

旁聽、炒作與監督權

在趙軍看來,法院管控旁聽人員的原因很複雜,「最關鍵的一點,可能是為了防止旁聽人員去傳播庭審情況。有不受控制的旁聽人員,公權力違法的情況就更容易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法院不希望看到這種情況,因此表現出來就是拒絕接受監督。」

近年來,律師協會、司法局以「炒作案件」為由調查處分律師並不少見。

2021年,全國律師協會發布了《關於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該文件是專門約束律師利用網路或通過媒體違規給辦案機關施加壓力,影響依法辦案的行為。「炒作案件」定義模糊為律師們所詬病。據《南風窗》報道,有律師表示,「『炒作案件』總體上包含兩個要件,『惡意』和『虛構事實』,『惡意』比較難判斷,標準有點模糊。」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曾詢問一位司法局官員「什麼是炒作」,對方也回答含混。

「炒作案件」已經變成了懸在律師頭頂的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曾撰文指出,多個案件中已經顯現出公權力「報復性投訴」律師的勢頭。「如果律師揭露的是真實存在的違法行為,不僅不具有誤導性,還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如果律師指出超期羈押、不當羈押、刑訊逼供、非法取證、不正當分案、限制旁聽、不移送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等程序性事項,不屬於『違規炒作案件』的範疇。這些均屬於『程序性辯護』事項,是辯護律師履行職責的體現。」

處理法庭投訴成為了律師們的沉重負累。「和我們打交道比較多的司法局處長都說,你們老是被公檢法投訴,當事人從來不投訴你們。」一位不願具名的刑辯律師說,被投訴後,律師要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做筆錄,寫答辯材料,嚴重的可以被停業。一般律師會走內部控告渠道,給多級有關部門寄信、上訪。「紀委、公安廳、政法委、人大的信訪大廳我們全去過。」

即使律師是出於學習的目的,進入法庭旁聽與自己無關的案件,也會和案件代理律師一樣可能面臨「炒作案件」的投訴——只要他們寫了「旁聽記」,對外披露庭審內容,即使案件是「公開審理」。另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表示,如果律師旁聽並未擾亂法庭秩序,法院無權投訴律師,如果律師寫了「旁聽記」,涉案當事人會以旁聽可能損害其權利而投訴律師。

律師胡楠在洪範研究院9月26日舉行的線上研討會上透露,他與許多律師一起旁聽某法院公開審理的一起詐騙案時,法警不允許記錄,把律師們的筆和紙都收走了,他見勢,偷偷把筆紙帶進了法庭。後來,當他發完第一篇「旁聽記」,該法院主管輿情的負責人找到他,起先告訴他「你寫的『旁聽記』挺好的」,但話鋒一轉,表示不想讓庭審內容散播出去。當他寫完第二篇,該法院對他進行了投訴。「好在北京律協頂住壓力,最終客觀認定並駁回了投訴。」

胡楠將寫「旁聽記」看作律師辯護權的延伸,發布「旁聽記」是「庭外辯護」的散播。「庭外辯護」將律師的辯護舞台延伸至法庭之外,通過在庭外發表有關其代理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法律適用及司法程序等方面的言論,維護刑事被追訴人的合法權利。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曾撰文指出,在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的基礎下,律師「庭外辯護」言論是律師行使辯護權的表現,它是辯護權的內在組成部分。

「法院真正怕的是這個」,胡楠說,涉黑涉惡案件是典型的可以寫「旁聽記」的案件, 「因為庭內基本解決不了問題」。

事實上,法院對旁聽人員嚴陣以待並非普遍情況。作為前法官,趙軍認為,大部分普通刑事案件,法院並不會限制旁聽,旁聽權受限的案件多是那些案件本身有一定敏感性,以及當事人或者家屬在自媒體上喊冤引起輿情風險的案件。「他們(法官)覺得會有壓力。」他指出,很多年前一些敏感的案子,法院也會安排一些內部人先去佔位,「但就總數來看,並沒有很多,可能一兩百個案子裡邊有一二個,但這些年情況是否發生了變化,也很難說。」

趙軍分析,法官限制旁聽,一方面是體制內的自由度在變小,「幾年前,可能法官們還發朋友圈,現在他們感覺環境不一樣了,基本上就不發了,對案子應該也是一樣的,以前可以旁聽的,現在可能就不讓了」;另一方面,對於移動互聯網、自媒體的快速傳播,法官肯定會有抵觸心理和自我防備。

但他認為,既然是公開審理,法庭就要面對公眾的審判,「旁聽記」是未能參與旁聽的公眾了解庭審情況的重要渠道。「這不僅是《憲法》所規定的根本權利監督權的一部分,也是公眾知情權的一部分。」趙軍指出,法院如果不公平對待公眾旁聽權,「在這麼小的問題上都不講理,那你還敢期待當事人相信你在大的問題上、在裁判結果上、在其他更重大的程序問題上,能夠依法處理嗎?」

「最疼的軟柿子」

受訪律師普遍認為,近年來機構媒體對司法案件的報道越來越少,這就將律師和旁聽者們推向了台前,他們作為「野生法庭報道員」,缺乏媒體機構支持,成為了「最疼的軟柿子」。

在分享撰寫「旁聽記」如何規避風險的經驗時,胡楠特別提到,要注意發布「旁聽記」的輿論環境和時間點。「如果已經有機構媒體關注發文,旁聽人員不首當其衝的時候,就相對安全一些。」

律師盧義傑做過多年法治記者,親歷了一些旁聽權被限制的現場。他告訴水瓶紀元,2015年,某廳級幹部的職務犯罪案件開庭時,他沒有事先申請旁聽,到達法院後,由於法庭嚴格核查旁聽者身份,他未能進入。他獲悉,同行的北京某媒體記者,事先向法院宣傳部門申請旁聽,但以旁聽位置已滿為由,未被允許進入。

同為2015年,盧義傑旁聽另一廳級幹部的職務犯罪案件時,同行記者有的亮出記者證,不被允許進入法庭,有的去法院宣傳部門交涉,也未果。他觀察到,拿到旁聽證的一些當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並不全程旁聽,有家屬因為無法進入旁聽,在法庭門前帶著哭腔懇求,此舉感動了一位代表或委員,偷偷給家屬塞了他的旁聽證。這張旁聽證就成了記者輪流旁聽的證件。

2016年,某法院提審一起再審的重大刑事案件,社會關注度很高。盧義傑與多位同行記者進入法庭後,好幾人很快被識破身份,被攆了出來。後來才知道,法院已安排人員在法庭隔位就坐,然後重點核查隔位之間的人員。記者們各顯神通,有的趁核查完畢再次混了進去,有的坐在最後一排的工作人員工作區,最終聽完了庭審。

盧義傑在2019年轉行當了律師。除了提前製作旁聽證、提前核實旁聽親友身份之外,令他印象深刻的是,中原某省一起涉黑案中,法院事先拆掉了旁聽席的多排座椅,然後以現場旁聽席不夠為由,將希望現場旁聽的群眾安置到視頻旁聽室。

盧義傑表示,如今的機構媒體愈發收緊法治報道。近年來,部分機構媒體受選題風險評估、報道尺度把控等因素影響,對庭審類法治選題的投入與產出顯著減少,報道觸角主動或被動收縮。原本由專業媒體承擔的「庭審信息傳遞者」角色出現空缺,無法充分滿足一些公眾對司法信息的需求。

另一方面,他還指出,辯護律師發布信息的風險提升,面臨「庭外炒作」「影響司法公正」等投訴風險,這使不少律師在公開庭審信息時也更加審慎,主動減少信息輸出的頻率與內容深度。

在盧義傑看來,「旁聽記」對公共領域中流通的司法信息起到了補充作用。這類基於親歷視角的內容,可彌補官方通報的概括性,以及現實因素導致的專業報道的缺位,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輿論誤解。

9月26日,洪範研究院舉行了「如何看待和保障公民的旁聽權」線上研討會。剛被釋放的吳雲鵬觀看了這場「因他而起」的研討會,在個人公眾號上發布了這場研討會的「旁聽記」。在文末,他自白:「我的想法很樸素,我喜歡追求真相,我旁聽並記錄法庭,是為傳播法庭真相,也是普法,如此而已。」

水瓶紀元獲悉,旁聽被拘一事帶給律界的震驚未消,但吳雲鵬已經試著回到自己「旁聽士」的軌道中,他仍堅持帶著紙筆繼續在各地法院庭審現場旁聽、記錄。

發表回復

您的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