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30 7 月

瀋陽總經理挪用885萬被公訴 通緝期間還炮製虛假訴訟

沉陽最大民營鋼鐵廠西城鋼鐵公司總經理林美航,挪用單位分紅款885萬元長達3年6個月,用於購房揮霍,檢察機關對此提起公訴。

近日,沉陽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林美航涉嫌挪用資金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在法庭上,林美航堅稱自己挪用資金的行為不屬於犯罪,請求法院判決其無罪。

有意思的是,涉嫌挪用資金罪的林美航,在被警方通緝期間竟然還在異地炮製虛假訴訟,試圖攪渾警方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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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前景尚好的西城鋼鐵

挪用885萬17個月的總經理

林美航,福建長樂人,沉陽西城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挪用資金罪,於2019年2月18日被沉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於2020年3月5日被沉陽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據沉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沉陽西城鋼鐵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以借款的名義進行股東分紅,在其他股東均得到分紅款的情況下,未向股東林城發放其應得的885萬元分紅款。

2017年3月13日,時任沉陽西城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林美航,以由中間人陳信錐出面調解其與林城之間的矛盾為由,在徵得沉陽西城鋼鐵有限公司其他股東(除林城外)的同意後,讓公司財務人員以預提林城紅利、打入第三方協調人員賬戶的名義,通過公司賬戶向公司出納員陳雄賬號轉賬885萬元,後陳雄將885萬元轉入陳信錐妻子林敏欽銀行卡中。

陳信錐在調解失敗後,向林美航表示要將錢轉回,並向林美航索要賬號,後林美航向陳信錐發送戶名為林美航的銀行卡號。陳信錐於2017年6月13日將上述885萬元及利息共計人民幣8880245.17元轉至林美航提供的上述賬號中。同日,林美航將其中人民幣338.1189萬元用於購買門市房,其餘陸續轉賬消費。

2018年11月12日,沉陽西城鋼鐵有限公司通過蘇立微、陳孔城、汪斌的共管聯名賬戶向林城支付上述分紅結息款人民幣885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林美航作為沉陽西城鋼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並部分進行營利活動,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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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期間炮製出來的虛假訴訟

2020年12月2日,沉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林美航涉嫌挪用資金案。

據上游新聞報道,在庭審過程中,林美航辯稱,885萬元是作為股東林城的分紅款轉到中間人的賬戶委託轉交,經過了嚴格的公司財務程序和相關負責人批准。在錢款被退回後,由於林城欠林美航巨額債務,這筆錢實際上變成了林城償還的借款。

這筆款的性質,究竟是林美航挪用資金、還是用於抵扣林城拖欠他的借款?這背後或許還隱藏著一個「案中案」——虛假訴訟!

原來,林城於2017年12月向警方舉報林美航涉嫌挪用885萬元資金,沉陽市公安局於2017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並於2018年1月20日將林美航列為網上通緝犯。

林美航得知自己被通緝後,試圖以「林城拖欠其借款」為由將水攪渾。

2018年2月5日,被通緝後的林美航竟編造虛假證據,將林城告上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城償還其借款本金1160萬元及相關利息,法院於2018年2月7日進行了立案。

在法院受理該案的過程中,林美航始終拒絕向法院提供林城的聯繫方式,以至於林城根本就不知道他在長樂法院提起的虛假訴訟。就連送達,法院也是採取公告方式,林美航試圖以此方式欺騙法院作出「林城缺席」的生效判決。

幸好,長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得知瀋陽公安已對林美航進行進行刑事立案,且林美航涉嫌的挪用資金罪,相對方正是林城。據此,長樂法院以「原、被告之間的經濟糾紛涉嫌經濟犯罪」為由,於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閩0182民初590號裁定駁回了林美航的起訴,並將案件移送瀋陽公安併案偵查。

林城認為,林美航的起訴純屬子虛烏有,這是典型的虛假訴訟。

林美航所稱的「借款」,經瀋陽公安偵查後,證實確實沒有這回事,因此林美航編造虛假證據進行訴訟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秩序,林城準備繼續向司法機關進行控告舉報,請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林美航涉嫌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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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航的虛假訴訟被駁回

經檢委會研究依法提起的公訴

2013年4月,瀋陽市政府到福建招商,林美航及其堂叔林城便計劃一起來到瀋陽,為建設中的瀋陽西城鋼鐵有限公司增資並進行重整。

據了解,西城鋼鐵成立於2012年9月,由當地人蘇志一等股東組成,註冊資本為3000萬元,但是在建設過程中遭遇了資金短缺問題。

公開資料顯示,在林美航、林城增資後,西城鋼鐵註冊資本變更為1.1億元。公司重整後,林美航占公司總股份的28.39%,林城占公司總股份的27%,其餘幾位股東分別為蘇洋、林輝和蔡蓮官等人。林城出任公司董事長,林美航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公司重整以來,股東內部矛盾一直不斷。2016年8月1日,林美航與林城徹底翻臉,林美航將林城的辦公設備及文件資料扔出辦公樓,林城在公司內失去了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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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城的辦公設備被林美航扔出辦公樓

2016年9月,西城鋼鐵公司進行分紅。按股東會決議,林城作為股東應分得紅利885萬元,但該筆分紅款並未發放給林城。

對此,林美航辯稱,2017年春節過後,受林城所託,中間人陳信錐調解林城與林美航二人之間的糾紛。此後,經時任西城鋼鐵董事長蘇志一同意,根據公司財務流程,將林城的885萬元分紅款匯到第三方協調賬戶中。

2017年6月13日,中間人陳信錐找到林美航,表示「沒有幫上忙」,並要求林美航提供賬號。本來,如果林美航沒有犯罪故意,他就當提供公司的對公賬號;但是,在利益的驅使下,他把自己的個人賬號提供給了陳信錐,於是陳信錐便將該885萬元分紅款轉到了林美航的個人賬戶中。

林美航在收到該款的當天下午17時許,就通過刷POS機的方式,用此款中的338萬餘元購買商品房。此後,林美航陸續將其餘的550萬餘元挪用作他用。

2017年12月,林城因此向警方舉報林美航涉嫌挪用資金。直至警方對林美航進行通緝、林美航在長樂法院提起的虛假訴訟敗露,在無路可走的情況下,才向瀋陽公安投案自首。

但是,直到現在,林美航也未將885萬元返還給林城,至今已被挪用侵佔了3年又6個月。

在檢方的起訴書中,雖然檢方稱「西城鋼鐵有限公司通過蘇立微、陳孔城、汪斌的共管聯名賬戶向林城支付上述分紅結息款人民幣885萬元」。但林城卻稱,2018年11月公司向他支付的855萬元,實際上是公司為他補發的分紅款,而公司此前被林美航挪用侵佔的那855萬,至今仍被林美航非法侵佔著。

關於林美航「林城委託陳信錐進行調解」的辯解,林城稱這完全是扯淡。林城表示,他不可能讓陳信錐拿著本來就屬於他的分紅款去找林美航調解,這完全不符合邏輯。事實上他也沒有委託陳信錐去找林美航調解,這是林美航在胡說八道。

既然林城沒有委託陳信錐進行調解,而林美航也實際挪用並佔用該款長達3年又6個月,那麼林美航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從林美航的行為來看,性質十分惡劣,是完全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的,且挪用數額特別巨大。

針對此案,沉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也是非常審慎的。為預防冤假錯案,該院通過召開檢委會的形式,進行集體研究、集體決策,最終通過集體表決,才將此案起訴至人民法院。

然而,在法院庭審階段,林美航卻進行「翻供」,拒不認罪。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可以減輕刑罰處罰。

而當庭自願認罪,是是否構成自首、能否減輕刑罰處罰的根本條件。

然而,林美航在犯下案件後,出於被警方上網通緝的強大壓力下,才選擇了自首。但在通緝被解除、重獲人身自由,於法院庭審時,卻不能如實供述罪行,並拒絕當庭認罪。

法學專家指出,法院據此不僅應以挪用資金罪對林美航進行定罪,而且還應當認定其當庭翻供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同時,關於林美航涉嫌虛假訴訟的問題,林城也可以通過正當渠道向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報案。(監察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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