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30 7 月

合作建房起糾紛 補貼款被視作借款引質疑

公平正義是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要抓住關鍵環節,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近日,福建省德化縣潯中鎮某村陳某義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2010年,我有塊安置地叫李某德幫我合建房,對半分成,然後他補貼我45萬元。李某德說我們合建房一時沒有那麼多錢,你慢慢找我借,並說「我會給你的」。我當時法律意識淡薄,反正他錢都有轉賬給我。到了2015年,45萬元分16筆全部轉給我了,加上前面的3萬元定金跟其它補貼,還有當時我使用他的建築用電1.25萬元對扣剛好48萬元全部給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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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9年房產證辦好了,全部過戶給李某德買房子的人了,他就先拿轉給我的第一筆款5萬元我簽的借條來起訴我。德化縣法院、泉州市中院都判我輸了,在法庭上法官有審問他給我的48萬元的支付方式,他是隨便亂寫一套,無憑無據。我本來就沒有收他的現金,他為了要從中再拿走那幾十萬元,就想方設法,就稱有現金給我,但是他根本拿不出真正的支付方式,有的連轉賬也是亂寫的。他以為法院支持他了,他就再拿4張我簽的23.5萬元來起訴,結果我也輸了。法院沒有按照基礎法律來認定事實,沒有認清借款的來源與產生的關係,就這樣判決。前面5萬元我有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結果法院也駁回了。以下為民事上訴狀的主要內容。
上訴人陳某義,男,漢族,1963年2月出生,住福建省德化縣潯中鎮某村。被上訴人李某德,男,漢族,1974年9月出生,住福建省德化縣潯中鎮瓷城華園。上訴人陳某義因與被上訴人李某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化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閩0526民初2424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依法改判駁回陳某義向李某德償還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2010年3月25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間,上訴人陳某義與被上訴人李某德之間,存在合作建房的合夥關係,具有多筆經濟往來。一審法院在未綜合審查本案全部事實及真實法律關係的情況下,僅以形式上為《借條》的書面材料及上訴人陳某義與被上訴人李某德之間16筆銀行轉賬流水中的部分流水,即簡單的認定為上訴人陳某義與被上訴人李某德之間成立借貸關係,系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其一,一審法院未對陳某義向法庭提交的《房屋合建與分配協議書》、《合建房補充協議》、《收條》、陳某義建設銀行流水明細等證據進行認證,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中,陳某義向法庭提交了《房屋合建與分配協議書》、《欠條》、《合建房補充協議》、《收條》、陳某義建設銀行流水明細兩份,證明本案訴爭的23.5萬元轉賬款項,系李某德向陳某義支付的合建房補貼款,而非借款。庭審時,法庭雖對《房屋合建與分配協議書》、《合建房補充協議》、《收條》、陳某義建設銀行流水明細等證據組織了舉證、質證,但在(2020)閩0526民初2424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並未對上述證據進行認證,未對全案事實進行綜合審查,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其二,借貸關係的成立,需要借貸雙方之間達成合意,但陳某義以預借款方式向李某德出具形式為《借條》的書面材料,其真實意思表示,系確認其收到被上訴人李某德轉賬的合建房補貼款,而非向李某德借款,陳某義已提供證據對該款項性質作出合理解釋。
    上訴人陳某義提供《房屋合建與分配協議書》、《欠條》、《合建房補充協議》第5條(乙方李某德按原合同同意補償給甲方陳某義48萬元已經在2015年前付清)及16筆銀行轉賬流水等證據,各種證據間環環相扣,形成證據鏈,充分證明該23.5萬元轉賬款項為李某德支付給陳某義的合建房補貼款的事實。上訴人陳某義的真實意思表示系陳某義以預借款方式向李某德出具《借條》確認其收到補貼款,而非向被上訴人李某德借款,雙方之間不成立借貸關係。
其三,一審法院僅從部分證據的形式,簡單的認定本案為借貸法律關係,未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核,未按照合建房引起合夥糾紛的真實的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系適用法律錯誤。
    在被上訴人李某德提供《借條》及銀行轉賬流水後,上訴人陳某義向法庭提交了《房屋合建與分配協議書》、《欠條》、《合建房補充協議》及其建設銀行16筆轉賬流水的證據,證明上訴人陳某義與被上訴人李某德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系合作建房引起的合夥糾紛,該23.5萬元轉賬流水系李某德向陳某義支付的合建房補貼款,而非借款。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之規定,一審法院應依據雙方合作建房引起的合夥糾紛的基礎法律關係,對該案進行全面審理。一審法院僅從部分證據的形式,簡單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該案進行審理,系適用法律錯誤。
需要說明的是,被上訴人李某德的那3張複印的收條是假的。2019年1月22日下午,房產證辦好了叫上訴人陳某義去過戶給他買房子的那幾個人。當時上訴人陳某義的妻子和6歲的孫子也去了。到了傍晚,小孫子無聊,吵著要回家,被上訴人李某德就趁機說,你孫子要先回家,你就簽個名按手印我代理你辦過戶吧。上訴人陳某義當時也沒想到,就簽了6張的空白簽字按手印給了他。在法庭上,法官要求他拿出48萬元的支付方式,他就拿了3張的空白簽字套打了每張10萬元的現金與轉賬的收據。等要給他做鑒定時效的時候,他就說沒有原件了,被陳某義收了。連2012年1月19日建行轉賬的2.5萬也寫了6萬元,現金的更是隨便亂說了。
最後,從邏輯上講,被上訴人李某德需要支付給上訴人陳某義48萬元,如果陳某義尚欠其借款,其為何不直接以對陳某義的借款債權抵充其尚欠陳某義的欠款債務,反而是連續性的向被告陳某義轉賬16筆。自2011年至2020年,長達9年時間,被上訴人李某德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有向上訴人陳某義催討歸還借款的記錄,其所主張借貸關係存在的陳述,明顯也不符合經驗法則。
綜上,上訴人陳某義與被上訴人李某德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一審法院系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請求依法改判駁回陳某義向李某德償還借款235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以維護上訴人陳某義的合法權益。

來源:法治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