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2015年,當事人王某(化名)購買湖南衡陽市雁峰區「峰邸壹號」一住房。因為該樓盤沒有消防驗收存在安全隱患,所以不敢裝修入住,一直在外租房。2020年,原告衡陽市有緣物業公司以王某拖欠物業管理費為由向法院起訴。雁峰區法院作出(2020)湘0406民初937號判決書,一審判決被告王某支付物業公司近萬元管理費。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訴,衡陽市中院維持原判(2020湘04民終2682號)。
作為一個法律愛好者與本案知情人士,筆者認為上述判決不公,法律運用不當。就此案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問題提出個人的一些見解。
其一,作為消費者(業主)與經營者(物業公司)民事糾紛,國家專門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可是本案審理、判決卻故意不使用或避開本法,這是為什麼?
其二,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糾紛若干問題司法解釋》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僅以未接受或無需服務為抗辯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決原告(業主)違約,有斷章取義和曲解法律嫌疑。依法維護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算不算正當理由?如果不算,請問什麼情況(條件)才算正當理由?
其三,稍懂法律者都知道,平等、自願、公平、合法是合同成立或有效的四大基本原則,缺一條件即為無效合同。而本案被告既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合同,又未授權或委託任何人與原告簽訂服務合同,自始至終未曾接受或使用原告產品與服務。未消費卻要支付費用。原告(物業公司)違背《民法》第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一條;違背《合同法》第三、四、七、三十二、四十八、五十二條;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二、五、七、十八、十九、三十三、四十、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條。
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生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進行物業承接現場查驗。未經現場查驗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承接。
由此可見,原告合同四大基本原則無一具備。另外《民法》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法院卻判決合同有效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這是為什麼?
其四,作為一個專業法律工作者,本案法官明知本案產品服務有缺陷,存在安全隱患,經營不合法,卻判決經營者沒有責任,責任只是製造商或生產方。依照這一邏輯,今後是不是意味著銷售假冒農藥、種子,偽劣食品,甚至走私、販毒等等,只要不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都是合法?
其五,在消防方面,國家立法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原則。可本案法院卻利用公權力強制被告消費不安全產品與服務,既違背國家立法宗旨,又有變相剝奪被告生命健康權之嫌疑。本案樓盤一旦發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開發商瀕臨倒閉又不是經營過程中造成消防事故主體責任人,承擔不了、也不可能承擔事故責任,物業公司作為主體責任人又被法院判決沒有責任。一旦發生消防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誰來負責?
近年來,我國在司法領域大刀闊斧實施改革,其中最為典型的莫過於「法官問責制」與「疑罪從無」。曾經的疑罪從有造就多少冤案,難道非得發生消防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才能引起重視嗎?
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本案被告王某由於案值不大打不起官司也經不起折騰,大不了忍氣吞聲,退財消災,可司法不公損害的卻是國家形象。在本案中,本人作為被告朋友,雖然有信心維護其消費者權益,但畢竟不是專業律師,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又不符合近親屬代理條件,即便有心為其伸張正義卻是有心無力。
維護司法公正是每一位公民應盡之義務。實施全民法制建設,需要繼續深化改革,而改革的第一步,就是降低民事訴訟成本與代理門檻。因為按照現行國情,不是每一個老百姓都有法律專業知識,也不是每一件民事訴訟老百姓都請得起專業律師。身為一名全民法制義務宣傳與改革倡導者,在此呼籲與宣傳,即是義務普法,又是尋求廣大百姓支持由本人提倡的司法改革,希望廣大群眾給予支持與關注。 (湖南衡陽 庾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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