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棱县政府占用我们的林地拒不给予补偿的情况反映
今天,作为绥棱县政府不作为行为的受害者,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向有关部门反映绥棱县政府严重不作为,对占有我们林地拒不给予补偿,严重侵害我们老百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我叫纪正华,女,现年62岁,是黑龙江省绥棱县向阳村农民。2004年,我和我弟媳李娟从绥棱县长山乡(原三吉台乡)幸福村村民杨德春手中转包了阁山脚下罗圈泡小火车道东小背河圈内,面积为6亩的造林地。按承包合同规定,每年都在这一地块上栽种树木。2008年,我俩又从幸福村村民王国秋手中转包了幸福村小六队西南,面积为31.73亩的林地。由于我不识多少字,所有的事都由李娟办理,因而转包合同上也均写的李娟的名字。2013年底,由于这片地上树木已成材,我们申请手续后进行了采伐。后来阁山水库上马,得知我们两片地均在淹没区内,便找绥棱移民办要求补偿,可他们却找种种借口拒不补偿。2016年春,水库建管局在事先水库建管局未通知我们本人,也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我们两片林地之一6亩地上的4万多棵树木全部砍伐。
为了讨回公道,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占地补偿,我们多次找绥棱县移民办、信访局等部门,提出我们的要求。我们的理由是:
一是行为符合规定。其在办理采伐手续时,绥棱林业局为了让我们保证采伐后重新植树,恢复林地原貌,收取了其10000元造林押金,并在2015年11月份树栽种完毕后退还给了我们。其栽树,是按照绥棱林业局规定办理的,不是在耕地上改变土地用途栽种树木,而是在原有的林地上按绥棱林业局规定栽种树木,是符合国家关于还林相关规定的。同时,林业局退还造林押金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承认的了栽树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是栽树没有违规。无论是黑龙江省政府的公告还是绥棱县的公告,禁止的都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而我的土地是林地,无论什么时间栽树,都没改变土地用途,因而与公告是相符的,根本不违背公告。
三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