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诉称拆迁补偿不公,要求调取档案材料遭拒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七旬老人吴中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当地多部门涉嫌违规帮助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以及商品房销售方面牟取暴利,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帮助落实解决相关问题。
我叫吴中平,男,汉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出生于1944年5月,退休,原住城北村四组,有房产400平方米左右,经过阜宁县公证处公证分给4个子女和本人,院内还有亲戚黄立忠一家5口系城北村四组村民。因城郊宅基地紧缺,经村组同意在我院内建两间住房。
1993年,因阜宁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胜利路拆迁开发商住楼,县拆迁安置办没有依照国家建设部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岀让被拆迀人能接受的补偿安置标准,所以在拆迁动员时双方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后来,我们去市里反映情况,我写了一封建议信,建议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岀胜利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然后再进行拆迁。5月22日早上,我和村民陈某向县领导提交此建议书,领导不悦。后无奈之下,签订了极不公平公正的拆迁协议书(我院内计6户房产,均由我一人签字后方可回家)。
拆迁办后来又要强拆,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能强拆时,拆迁人找县领导要我去他家里,动员我撤回诉状,然后保证按照我们的房产分户给安置房。当然县领导出面我也同意撤诉了,回来后我又找拆迁人张某明证实一下,他说:同意按照县领导的意见。当拆迁后进行安置补偿时,再找有关人员落实县领导和拆迁人对我的承诺,拆迁办和拆迁人全部否认。
在1997年2月,拆迁办主任刘某某和付主任朱某某对我说,我不签订拆迁补充协议就不给我们安置房,诱导我剩下未安置的平方,以及租房安置费等补偿问题,以后拆迁办会帮助你解决。因为在签订拆迁协议书时,我的心里就有恐惧的阴影,然后我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这份极不公平公正的补充协议书。原因是根据县里颁发的胜利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