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訴稱拆遷補償不公,要求調取檔案材料遭拒
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七旬老人吳中平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當地多部門涉嫌違規幫助開發商在拆遷過程中以及商品房銷售方面牟取暴利,嚴重的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懇請上級領導予以高度重視,儘快查明事實真相,幫助落實解決相關問題。
我叫吳中平,男,漢族,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人,出生於1944年5月,退休,原住城北村四組,有房產400平方米左右,經過阜寧縣公證處公證分給4個子女和本人,院內還有親戚黃立忠一家5口系城北村四組村民。因城郊宅基地緊缺,經村組同意在我院內建兩間住房。
1993年,因阜寧縣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在勝利路拆遷開發商住樓,縣拆遷安置辦沒有依照國家建設部1991年7月8日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制定岀讓被拆迀人能接受的補償安置標準,所以在拆遷動員時雙方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後來,我們去市裡反映情況,我寫了一封建議信,建議根據上述規定製定岀勝利路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然後再進行拆遷。5月22日早上,我和村民陳某向縣領導提交此建議書,領導不悅。後無奈之下,簽訂了極不公平公正的拆遷協議書(我院內計6戶房產,均由我一人簽字後方可回家)。
拆遷辦後來又要強拆,我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能強拆時,拆遷人找縣領導要我去他家裡,動員我撤回訴狀,然後保證按照我們的房產分戶給安置房。當然縣領導出面我也同意撤訴了,回來後我又找拆遷人張某明證實一下,他說:同意按照縣領導的意見。當拆遷後進行安置補償時,再找有關人員落實縣領導和拆遷人對我的承諾,拆遷辦和拆遷人全部否認。
在1997年2月,拆遷辦主任劉某某和付主任朱某某對我說,我不簽訂拆遷補充協議就不給我們安置房,誘導我剩下未安置的平方,以及租房安置費等補償問題,以後拆遷辦會幫助你解決。因為在簽訂拆遷協議書時,我的心裡就有恐懼的陰影,然後我在極不情願的情況下,簽訂了這份極不公平公正的補充協議書。原因是根據縣裡頒發的勝利路拆遷補償安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