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殺警死刑犯蕭新財自認有教化可能 聲請再審被高院駁回

殺警死刑犯蕭新財聲稱有教化可能、不應判死,聲請再審,高等法院裁定駁回。(記者楊國文攝)

殺警死刑犯蕭新財聲稱有教化可能、不應判死,聲請再審,高等法院裁定駁回。(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死囚蕭新財2000年帶槍尋仇,不滿被警員范姜群國盤查,竟持霰彈槍行刑式槍殺警員,蕭20年前被判死定讞,至今未伏法,至少已6度聲請釋憲、多次聲請再審被駁。蕭去年聲請再審,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張自己有教化可能、不應判死,並停止其死刑的執行,高等法院認定蕭不符再審規定,裁定駁回。可抗告。

蕭新財當年殺警案,震驚社會。2000年9月1日,蕭新財帶槍到桃園地區尋仇,途中遇員警范姜群國、張紹科攔檢,蕭男擔心持槍尋仇之事曝光,竟開槍射殺2名員警,范姜群國當場殉職,張紹科則受重傷。

蕭新財於2005年12月29日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他雖透過律師6度聲請釋憲,都遭大法官駁回拒絕受理,另多次聲請再審,均被直接裁定駁回。

2024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判決後,蕭新財又提出聲請,主張他有無教化可能性的判斷,應透過對於他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可塑性,教化可能性應就原判決認定事實的全部證據,再加入新證據、他至今在監表現狀況綜合判斷,據以認定是否具備再審理由,請求准予再審,並停止執行其死刑的執行。

高等法院認為,蕭對於死刑確定判決的科刑有所爭執,並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發現,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的犯罪事實,蕭依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聲請再審,但這是應否依非常上訴程序循求法律救濟之範疇,並非再審程序所得審究,也不能據為聲請再審的事由,因此,蕭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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