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香港社運人士馬俊文提司法複核 質疑《基本法》23條下國安囚犯減刑限制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香港社運人士馬俊文,成為23條首例國安囚犯未能提早獲釋,他提出司法複核質疑懲教署做法違返程序公義,是23條生效後首宗司法複核,
案件10月底在高等法院完成審訊,法官預計11月底才會頒書面判詞。(美國之音照片)

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香港社運人士馬俊文,因多次喊出「港獨」口號,於2021年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獲刑五年。他原定於2023年3月因表現良好獲減刑提早出獄,但在出獄前兩日被告知因《基本法》23條生效,減刑不獲批准,成為23條下首例無法提早獲釋的國安囚犯。對此,馬俊文提出司法複核,質疑懲教署做法違反程序公義。此案成為23條生效後的首宗司法複核。案件已於10月23日完成審訊,法官預計11月底宣判。

23條首例國安囚犯被拒提早獲釋 引發司法複核

現年33歲的馬俊文被指2020年多次在公開示威中喊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港獨」口號。2021年11月,區域法院裁定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刑五年九個月,成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第二名因該法被判刑的示威者。

馬俊文曾就刑期提出上訴,2022年8月上訴庭將刑期減少九個月至五年。他在獄中表現良好,原定今年3月25日獲減刑提前出獄。然而,因《基本法》23條草案3月23日刊憲生效,收緊國安囚犯提早出獄的條件,馬俊文在獲釋前兩日被告知不獲減刑,最早須服刑至2025年11月方可出獄,比原計劃多服刑一年半。

馬俊文不滿未能提早獲釋申請司法複核,質疑懲教署做法違反程序公義,是23條生效後首宗司法複核,案件星期二(10月22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至星期三(10月23日)完成審訊。

代表馬俊文的大律師關文渭在法庭上表示,懲教署職員3月23日通知馬俊文不能提早獲釋的時候,只是口頭通知他「3月25日唔走得(不能出獄),一年後再評估,有冇(有沒有)申訴?」,但未有交代《基本法》第23條下國安罪行囚犯未能提早獲釋的新安排,質疑做法違反程序公義。

律師:懲教署未提供充分解釋,減刑條件不明

關文渭指出,懲教署職員並未在馬俊文的服刑紀錄中說明23條新安排的具體規定,特別是《監管釋囚條例》要求除非懲教署長認定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個案提交委員會考慮。此外,關文渭表示,馬俊文不清楚23條中有關「國家安全」的概念,加上馬俊文只有一日考慮是否提出申述,認為他在監獄中不能索取法律意見,形容是「無法反抗」,懲教署應給予他14天時間考慮。

關文渭還指出,懲教署要求馬俊文證明提早獲釋「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實際將舉證責任轉移至馬俊文一方。同時,委員會的書面說明僅提到「馬俊文與黑暴人士有聯繫」,卻未明確說明聯繫時間及方式。

關文渭亦表示,馬俊文對在監獄中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能夠提早獲釋有合理期望,並再引述案例指,法庭處理上訴案時,亦會考慮最早獲釋日期,換言之法庭亦假設囚犯獄中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減刑。法官李運騰則表示,這可能是一個有效的假設,但不可能賦予任何權利或合法建議。

懲教署方:減刑非囚犯權利,23條適用國安案件

代表懲教署長的資深大律師呂世傑在法庭上表示,任何在23條生效前的合理期望,都與國家安全風險完全無關,懲教署長作決定前亦毋須考慮。

呂世傑表示,囚犯是被法庭定罪,被合法地剝奪自由,提早獲釋根本不是一種權利,因此新條例並沒有違反人權。

呂世傑還透露,懲教署在作出減刑決定後收到香港國安委指示,不得提前釋放馬俊文。法官對此表示關注,認為若懲教署提供信息不全,可能導致國安委誤判。

學者:23條加重懲教署長權力,違反三權分立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馬俊文在立法會今年3月火速通過《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港府3月23日刊憲生效後兩日,被懲教署拒絕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成為23條生效後未能提早獲釋的首立國安法囚犯。

他說,馬俊文的處境不幸,稱23條生效後由懲教署長決定減刑的安排,可能削弱三權分立的原則。他指出,懲教署長擁有行政權,還承擔司法判斷權,而懲教署長的決定無須解釋,缺乏透明度。「最終結果都是它說是一個權力的問題,這個discretion(決定權)是透過權力,無限制地賦予了它(懲教署長)可以無限制地使用,這是一個客觀結果,所以我想馬俊文這個個案,從一開始我就不看好他那個上訴(司法覆核),無論他的理據多麼充分都好,我看不到他有成功的機會。」

特首李家超今年3月底回應馬俊文不獲減刑時表示,23條立法通過後,觸犯國安法罪行的在囚人士,不獲得減刑是「一般的做法」,他重申只有在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會作出考慮,而有關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國安案的囚犯,不論該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前丶當日或之後判處的,他又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鍾劍華表示,23條的新安排賦予懲教署署長有行政權,去決定在囚人士是否獲得減刑。

他說:「懲教署長是可以毋需受任何制約,去提供一些他主觀的判斷,沒有陪審團或者甚至沒有人可以給予其他意見,他純粹是就著自己的判斷,而這個判斷很明顯亦都肯定是考慮到國安委會怎樣看,或者這個個案要重點對付,所以從一開始整個做法本身是相當之不合理。」

專家憂新安排欠透明度

一位不透露姓名的法律專家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基本法》23條的立法草案,同時修訂現行的《監獄規則》第69條,做法令人感到奇怪,因為理論上所有疑犯被定罪後,判刑應該由法庭決定,如果政府認為相關罪行的刑罰不夠高,應該交由立法會決定,而不應該直接取消國安法囚犯,在監獄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

這位法律專家還表示,23條的新安排也可能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就是將國安法囚犯能否提早獲釋的安排,交由管理監獄的懲教署長去決定,即是將一些原本應該由司法機構決定的問題,轉移給行政機構處理,擔心相關決定欠透明度,國安囚犯有如受到差別待遇。

這位匿名的法律專家對美國之音說:「法庭那些(裁決)起碼都要有一個理由出來,頒布為什麼會判刑判多久,當你(那)件事情去了行政(機關)那裡就不用交待的了,就不用去告訴你,為什麼我決定不讓這一些(國安)類型的(囚犯)折扣,讓他(們)早點出來,是完全自己(懲教署)\’搞定\’的了,這個亦都是一個不公開的獨立制度,亦都同其他所有犯法的人士,如果不是犯這類(國安)法的人士的情況完全不同的,亦都沒有任何理由解釋為什麼要這樣(做)。」

 

文章來源:美國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