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30 7 月

土地權屬爭議難解 村民期盼依法確權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近日,江蘇省漣水縣大東鎮王老莊村東元組村民王廣華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因與漣水縣政府在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戶製作編號為320826104204110027J,《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糾紛一案,其不服2017年12月25日淮安市中院判決,特上訴到省高院重新審理,請求給上訴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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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廣華,男,今年54歲,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是江蘇省漣水縣大東鎮王老莊村東元組的一位村民。在2015年4月份我們家開始土地確權。在1998年秋,王某禮用王某成1.26畝與我互換,2003年把我的土地互換給王某。2015年王某成向我要地,王某禮不承認與我互換。我向村裡及鎮、縣諮詢,都說1998年確權本為準,2005年是錯誤登記。我打官司又以2005年小本為準。我要求返還站前後0.61畝土地。省高院判決書寫的,「退還」這個是重點,變登記與變更登記是不同含義。
其一,在1998年秋,王某禮用魏庄後1.26畝土地與原上訴人王廣華換取王廣華供銷站0.61畝土地,原上訴人王廣華取得魏庄後1.26畝土地種植,王某禮取得王廣華供銷站南0.61畝土地種植,然後在2003年8月與第三人王某互換。雙方一直種到2005年8月份進行一次農村二輪承包三十年變登記,上訴人找王某禮,王某禮說一換刀切。2005年王廣華供銷站南0.61畝登記在王某名下,上訴人王廣華2005年得魏庄後1.26畝土地登記。王某成登記王某禮互換大約0.45畝土地登記在王某成名下種植。2009年2月份,王某租給村委會建小區,就變成0.67畝土地。
2015年4月份,王老莊村委會召開農村土地確權會。王某成找上訴人王廣華要在1998年秋魏庄後1.26畝土地與王某禮互換少5—6分土地。上訴人說我王廣華沒有與你換,5月份是雨天,王某成要上訴人王廣華到王某禮家去協商,還有組長王某東在場。王某禮不承認與上訴人互換,也不承認與王某成互換。王某禮與王某成吵了架,然後王某成找村委會。王康找我,我說只要王某禮承認與我互換,各話好說;如果不承認互換,那麼免談。王康說:上面政策是按1998年綠小本。上訴人王廣華說:那登記在我王廣華名下的紅小本是什麼本子。王康說:紅小本子不為準作廢。
王廣華拿著紅小本到鎮政府問農經站主任賈某環和王鎮長,他們都說以綠小本,2005年發放下去的紅小本子是錯誤登記。第二天,王廣華又到縣農工部問紀科長,紀科長也這樣說。問3個律師也這樣說。王廣華無法回到家。到了6月份開始登記薄冊工作,王廣華又找王康。王廣華說:我們三家是互換的。王康說:不問是互換還是拾種,只要你小綠本子上沒有這個數字都叫拾種。王廣華說:互換和拾種不一樣。王康說:我就這樣理解的,不然你去告我。上訴人王廣華無法又回到家裡。又過幾天,王廣華又到鎮上、縣裡,他們都說:各就原位。王某成不同意互換了。王廣華又無法就回家。
到了2015年7月1日,組長要我王廣華、王某成去王某禮家面談協商解決三家土地矛盾。開始王某成跟王廣華要5—6分土地,王廣華沒有同意。王某禮說:某成、華子不給地,你叫小鄒,你媽把他家稻田割掉。聽到王某禮這樣說,王廣華心裡害怕了,於是就說各就原位。王廣華就說:我王廣華供銷站南與你王某禮互換,現在蓋上房子怎麼辦。你王某成實在要地,我原來供銷站南0.61畝地租金被王某禮換給王某,被王某拿去。那你王某成說,你要一萬,三爺保證不會給你八千,如果說話不算數,三爺是狗雞不日的。王廣華說:那好,就請三太爺把陳某(王某的老婆)租小區蓋房子的那塊地算一算把錢給我,我就把魏庄後你家的原1.26畝全部劃給你,我就得小區我原來的地。陳某到你王某禮與王某成換的地,但地還你王某成種,權確給你王某成,但是你王某成供銷站南0.45畝地2005年登記你王某成名下,要確權給陳某,土地還由你種植到2028年年底後歸陳某種植。然後王某成同意了,我王廣華也同意,後王某禮就算了帳,8300元的數字得出了。王康寫了協議,2015年7月1日雙方就簽訂了協議。
到2015年9月10日,王廣華在漣水陳師鄉學習農村種植培訓班上,王某禮打電話給王廣華說,王康不同意把供銷南站0.45畝地確權給陳某,陳某還確你原來的供銷站南0.61畝土地確權。我王廣華從陳師鄉趕到家就去問王康,王康說:你1.26畝賣給王某成。原上訴人王廣華就找王某禮。王某禮說:只要王康同意確權給你,我王某禮就把0.45畝確權你好行。王廣華說:這個當時不全說好的嗎?王某禮說:王康不同意,與王某成無關。後來王廣華找人與王康協商,王康不同意。王廣華又找王某蘭、候某梅協商把8000元退給王某成。
到第五天下午,王廣華找王某禮、王康,還有王某蘭。王某蘭說:王某成同意了,王廣華回家拿錢。王某禮、王康已經在王某成供銷站南0.45畝土地里。王某成說:拿16000元不劃0.61畝給你。王廣華說:我們當時不講好了,我請某蘭大嬸與王某成協商的嗎?王某成說:我現在不同意了。我拿8000元買你0.61畝,你就要拿16000元買,漲價了,有本事去告去,你三爺到哪都說買的,那不說是女兒生的。
這時候土地糾紛發生了。王廣華到大東鎮,賈主任叫王康處理,王康反映說:王廣華把0.61畝土地賣給王某成。賈主任說:地不能買賣。賈主任叫我王廣華回家耐心等,會處理好的。到了10月中旬左右,王廣華多次找王康,王康都說王某成買的。大東鎮農經站賈主任又一次叫王康重調查按實際情況處理,可是王康都說正在處理。
到了十月中旬後兩三天,王康拿出2015年7月1日協議給王廣華。十月下旬,王廣華向上信訪並找賈主任,賈主任叫大東鎮司法所長薛某祥去王老莊村調查我們土地矛盾。過了幾天,上訴人又去找賈主任,賈主任說:你王廣華去找薛助理。上訴人找到薛助理,薛助理說:王某成不同意8000元退還土地,他有協議,你不服就去起訴。
到了2015年12月17日,王廣華委託時某軍(漣水縣岔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起訴王某成、王某禮、王某。後來到2016年時,律師說撤訴重新起訴。
2016年元月5日開庭,王某沒到庭。2月18日,王某成、王某禮、王某都到庭,他們三人都說我王廣華拾種王某成1.26畝土地。2016年3月28日開庭審理,王某禮堅決不承認與上訴人互換,說上訴人換給他王某禮供銷站南0.6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登記在他的名下。上訴人拿出當時與1995年親兄弟三個分得站前0.61畝土地原在1995年前由王某明種植的,1995年後調給王廣華種,原王廣華種與王某東鄰界南與徐某花交界,並給徐某花、王某明到窪澇去得徐某花地。到1998年8月,0.61畝就登記在王廣華名下。為1998年二輪承包三十年不變的土地。王某禮自寫證明給王某彬看,要王某彬證明這塊地1998年前後是他王某禮土地,這個前是假的,後這個是真的。因為王廣華互換他王某禮的。
在2016年5月19日,上訴人王廣華收到漣水縣人民法院判決書。上訴人王廣華的合法口頭協議成為王廣華0.61畝土地拾種書面協議拾種王某成1.26畝土地。0.61畝20年租金變為1.26畝的補償金。在2016年5月19日漣水縣人民法院判決書上寫0.61畝與被告人王某成無關,原告可另案主張。上訴人互取1.26畝土地變成拾種與2015年7月1日協議相符。2015年7月1日協議合法有效。
於是,在2017年8月14日,上訴人向淮安市院提出撤銷漣水縣政府於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戶製作了編號320826104204110027J《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記載王某戶其中有供銷站南0.67畝,是原上訴人王廣華的在1998年取得30年不變承包經營權。所以王廣華不服淮安市中院於2017年12月25日判決,特此上訴到省高院重新審理。
其二,1998年站南北與供銷社交界,南與王某勇交界、東與溝、西與溝,東頭小、西頭大,登記在王某禮名下。2005年登記在王某成名下。2015年確權時,這塊土地承包權還空著呢。2015年確權時,上訴人王廣華供銷站南0.61畝土地變為8000元錢,30年不變承包經營權確沒有了。2015年上訴人王廣華30年不變政策確權被王老莊村委會改變了。原上訴人王廣華在1998年秋天與王某禮、王某成互換。然後王某禮在2003年又把涉案土地互換給王某。王某種植到2009年2月份又租給村委會建小區,王某拿走涉案土地承包金我8040元。
在2015年確權之前沒有土地矛盾,一直在耕種。在2015年確權後矛盾發生了。上訴人王廣華在1998年取得供銷站南0.61畝土地,30年不變的二輪承包土地被侵佔了。0.61畝土地變成8000元,又變為0.45畝歸王老莊村東元組集體所有,被王某成耕種著。0.45畝承包權還空著呢?如果沒有2015年確權,0.45畝土地承包權還是在王某成名下。
其三,根據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國家確權政策,還有漣水縣人民政府政策等,上訴人王廣華認為,淮安市中院應當判決撤銷漣水縣人民政府於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戶製作了320826104204110027J《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錯誤頒發供銷站南0.67畝這塊承包經營權證書。
理由一:上訴人王廣華在2015年多次向王老莊村委會王康通知王某供銷站南0.67畝土地不要確權,等矛盾處理好再確權不遲。可是王老莊村村委會王康不聽上訴人勸說,還叫上訴人去告他。上訴人就多次向上級反應情況,上級打電話給他,他也不聽。王康還說:我王康情願村主任不幹也要確給王某。於是上訴人王廣華到漣水縣人民法院起訴。上訴人花了3000元委託律師打官司,結果判為協議有效,並且代理審判員付某彬說:你王廣華拿綠小本子應該誰要地就跟誰要地。
於是王廣華起訴王某禮。2016年9月份公開審理時,付某彬說:你王廣華撤訴,先打行政官司。所以王廣華2017年8月14日起訴漣水縣人民政府撤銷王某2016年8月30日頒發承包土地經營權證書。
理由二:上訴人王廣華認為,供銷站南0.67畝應當確權給王廣華,理由是王廣華拿8000元是供銷站南0.67畝土地租金,不是1.26畝補償錢,1.26畝土地確權給王某成與王廣華無關,因為王廣華因當時口頭協商就是這個意義,各就原位的。
理由三:上訴人王廣華根據2015年7月1日協議來判斷是,王廣華拾種王某成1.26畝土地補償8000元,1.26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王某成的,所以漣水縣人民法院在2016年5月19日在判決書上寫與0.61畝無關。當時公開審理,王某禮堅決不承認與王廣華互換,那麼,漣水縣法院判決沒有錯誤。
理由四:2017年11月1日,在淮安市中院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王某代理人王某禮堅決沒承認與王廣華互換。王某禮只承認與王某互換,並且當庭說王廣華0.61畝土地登記在他王某禮綠小本上。還說王廣華家供銷站南那塊地是9口地,3分一口,共計2.7畝,王廣華0.67畝土地調給王某六。那麼第三人王某供銷站南0.67畝土地在1998年是誰的還沒有調查清。這個是疑點沒有解開。王廣華與第三人王某不成互換關係。
理由五:被告縣政府對上訴人出示的證據發表證質意見是:對證據(1)上訴人提供的1998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供銷站前0.61畝土地是與王某成調換的。這個是王某禮與王某成調換的,不是王廣華直接與王某成調換的,王某禮堅決不承認與王廣華調換。這個疑點淮安市中院還沒有審理清楚,因為1998年秋,王某禮用供銷站南0.45畝與王某成魏庄後1.26畝土地互換的,王某禮得到魏庄後1.26畝地後與王廣華互換供銷站前0.61畝土地,那麼,王廣華得到魏庄後1.26畝土地,王某禮得到的是供銷站南0.61畝土地,王某成得到是供銷站前0.45畝,到2003年王某禮用供銷站南0.61畝土地與王某互換。2003年後王某就得供銷站南0.61畝土地,2005年確權完善時變為0.67畝。王廣華與王某禮互換1.26畝土地關係,不是王廣華與王某成互換1.26畝的關係。這個是不一樣的。
理由六:被上訴人縣政府辯稱,2015年—2017年3月之前處理土地矛盾中,上訴人從未提出與王某有土地矛盾,這個是不真實的。判決書寫著是王老莊村委會,對王某2016年頒證是很慎重的。也經過幾次調查,最終將爭議的土地確權給了王某。這兩者又是矛盾,證據2、3、4證明1.26畝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給王某成,也沒有證明0.6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確給王某成。被上訴人縣政府對原告出示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對證據1說是上訴人與王某成互換的是不成立的。因為王廣華在2017年11月1日法庭上沒有看到被上訴人縣政府對上訴人出示證據證明供銷站前0.61畝土地是與王某成調換的。證據(2):被告漣水縣政府不認可是沒有事實根據的。證明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也沒有事實證明來推翻證據2的證據。王某禮不承認與原告互換,並且拿不出證明該涉案土地是他的證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王廣華不服淮安市中院於2017年12月25日判決,關於2017年8月14日起訴漣水縣政府在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戶製作了320826104204110027J《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記載王某戶共有6塊土地,其中供銷站南0.67畝是王廣華在1998年二輪承包時取得的。請求中院撤銷。而中院駁回王廣華的訴訟請求。而上訴人王廣華不服中院判決,特此上訴到省高院重新審理,給上訴人公正的判決。上訴人請求省高院公開審理,有證據說明此涉案土地是1998年登記在王某禮名下來征服上訴人。上訴人認為依法判決與事實最合理合法是0.45畝確權給王某,由王某成種的。省高院維持原判,那麼說縣政府程序合法,那麼王某禮拿不出0.61畝確權本,王某禮不承認與王廣華互換,強佔王廣華0.61畝與王某互換。用強佔土地換給王某合法嗎?  (江蘇省漣水縣  王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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