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一項目無原始資料如何通過驗收?
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與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簽訂合同,由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承建該中心的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中心的工程項目。楊高則代表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承建這一項目。
2015年12月1日,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在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的實際施工方楊高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了合同。2016年,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在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均未辦理相關手續且未提供任何資料的情況下,竟然通過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驗收,並辦好了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中心建築物的產權證。
據楊高講,2012年8月20日,針對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投資建設浙江京都世紀文化園項目,海寧鹽官百里錢塘觀潮景區管委會(甲方)與乙方浙江京都世紀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其中約定:「浙江京都世紀文化園項目位於海寧市鹽官百里錢塘觀潮區,方元玫瑰酒店項目以東,三里港以西,錢塘江江堤以北,老01省道以南區塊,項目用地60畝。」這份協議書的內容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由此可見,浙江京都世紀文化園項目的建設是有依據的。那麼,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中心與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就是完全合法的。而這一合法的合同居然能夠在實際施工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甲方單方面解除,實在是匪夷所思。
《合同法》第一章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並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與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簽訂的合同屬於「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可見,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反《合同法》的。
《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