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安康市博發燃料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違法亂紀問題
貪臟枉法罪惡累累逍遙法外保護傘是誰?
一一實名舉報:安康市博發燃料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違法亂紀問題
我們是安康市博發燃料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職工和股東,我公司系國有改制企業。我們實名向社會及媒體舉報:我公司原法人董事長違法犯罪事實,希望安康市紀委監委、漢濱區檢察院等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追究及其保護傘的違法犯罪責任!
案由與事實:
是我公司原任董事長,他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指使他人偽造證據,於2011年12月26日騙取《工傷認定書》(漢勞社傷險認決字(2011)39號)。憑此書,不僅騙取了漢濱區人社局的工傷保險金2萬餘元,還將醫保局報銷過的所有費用在本公司重複核銷,又騙取了11.353847萬元!以上事實,安康市漢濱公安分局已於2021年1月5日做出了《立案決定書》(漢公刑字(2020)2207號)。但是,事有蹊蹺,歷經一年,又於2022年1月4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又做出了《撤銷案件決定書(漢公刑撤案字2022.1號)》,堂堂公安機關,這種反覆無常,自我打臉的做法令人不能不懷疑走了某人關係,其背後有保護傘!否則,誰有那麼大膽量,壓案不查,而且撤案?!
主要事實反映:
一、漢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2月21日對做出《工傷認定更正決定書(漢區社傷險2020.395號)》,決定:1、撤銷原於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1)39號《工傷認定書》。2、所受傷害事故不予認定為工傷。3、責令退回已經領取的社保基金。4、本案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我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二、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漢濱區公安分局責令退回公司贓款11.35萬元,並於2021年1月5日,做出了《立案決定書》(漢公刑字(2020)2207號)。
三、安康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21)陝7101行初25號)》,認定了假工傷的事實,維持了上述「漢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