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掉落輪胎,導致後邊行駛車輛撞人身亡。圖文無關。視覺中國圖
備受矚目的小宇澤「跨省搶救」案,再次迎來開庭審理。
6年前,13歲男孩盧宇澤在內蒙古旅遊時遭遇車禍身受重傷。為了給轉診爭取時間,道路上的愛心司機們紛紛讓出生命通道,在當時,這場橫跨河北、內蒙古、北京三地的「跨省搶救」,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最終小宇澤還是不幸離世。不過,後續圍繞這起交通事故引發的系列訴訟,引起了各方關注。「構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有沒有拒執,這個事故引出七八個官司。」小宇澤母親的代理律師李長青說,圍繞小宇澤的系列案件,在交通肇事類案件中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他解釋,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有沒有履行救助義務,需不需要承擔一定刑事責任,在當時爭論很大;在被法院判定賠償責任後,出現了拒絕執行以及轉移財產嫌疑,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追溯截止到哪個節點,也成為法律界討論的焦點。
2023年11月25日,內蒙古呼和浩特賽罕區警方,對肇事者任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刑事立案,賽罕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並向賽罕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曾於2024年1月31日開庭審理,此後警方補充偵查。
2025年8月15日,該案在賽罕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
6年前的連環車禍
事故發生於6年前的2018年10月3日,此案特殊之處在於,事故是由前車掉落輪胎,導致了後邊行駛車輛撞人身亡。
據媒體報道,當日19時許,盧宇澤的爸爸駕駛汽車在京藏高速公路,行駛至距離呼和浩特四十多公里的地方,與河北籍大貨車(以下簡稱前車)遺落的備胎髮生碰撞,滑行幾十米後,停在應急車道上。
宇澤父親打開雙閃警示燈,與車上同行的小宇澤及其奶奶等3人下車,前行了二三十米後,站在應急車道內護欄邊開始報警。
19時15分左右,一輛越野車與遺落備胎髮生碰撞,越野車司機將車輛停在了宇澤爸爸車輛前面一百多米遠的應急車道內,越野車上的人下來詢問情況,宇澤爸爸迎著他們走了一段,回應了他們之後往回走。
19時18分許,一輛內蒙古牌照的小型轎車(以下簡稱後車)突然衝出,撞向站在應急車道內的小宇澤及奶奶等三位親人。
後車在和道路右側護欄發生碰撞後停下,造成兩人當場死亡,13歲的小宇澤受傷。
之後便發生了交警、媒體、陌生車主「為生命讓路」的跨省救援接力,在當時引發廣泛關注。經多日搶救,2018年11月20日,小宇澤不幸離世。
「醫生說,車禍發生後,早點送醫院,早點搶救,還有救。」時隔多年,回想起這起交通事故,小宇澤的媽媽安國俊仍然感到意難平。
她對南方周末記者說,發生碰撞後,肇事司機沒有受傷,沒有失去意識,但是沒有撥打120實施救助,放任小宇澤在血泊中躺了幾個小時。直到交警到場才聯繫120,小宇澤錯過黃金搶救期,頭部長時間缺氧,傷情愈發嚴重。「附近最近的醫院,到事故地點二十分鐘車程。」
她補充稱,後來掌握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事故發生後第二天,肇事者就轉移了五十多萬元的財產,拒絕支付小宇澤的重症監護醫療費用;轉移財產的行為持續發生,至判決生效,累計一百多萬元。
2022年8月12日,呼和浩特中院對這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宣判,前車司機為案件的主要責任人,因交通肇事罪獲刑5年,車主張某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後車司機任某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判決任某某於判決生效後20日內,賠償安國俊25萬元。
是否施救,各執一詞
李長青是上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害人家屬代理律師,他對南方周末記者說,該案案情複雜,在事實層面雙方存在爭執。
據後車司機陳述,他是不小心撞到前邊的輪胎,才不小心碰到路邊的人,而不是躲避輪胎;撞人之後,司機自稱打電話報了警,但是不是打了電話就意味著實施了救助義務,也引發了討論。
後車司機還認為,小宇澤傷勢嚴重,即便及時救助,人也救不回來。李長青說,二審開庭,他曾向法庭提交醫生的意見,但是沒有被採納。
二審判決中,前車司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而後車司機只判賠償。李長青認為,這一判罰結果,主要依據是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報告,這份報告早於開庭之前便已做出,其合理性也引起爭論。
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作出責任認定:大貨車(前車)司機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導致車輛備胎掉落在行車道內影響車輛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任某某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的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李長青說,事故報告形成於刑事訴訟初期,後續新事實、新證據未充分驗證,但法院多依據其責任劃分進行判決。
「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有搶救義務,但法律未明確不搶救單獨構成犯罪。」李長青認為,這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去追究未進行救助者的責任。
安國俊則認為,司機在現場未施救,應該視同逃逸。事故發生後,她一直在為案件奔走。
財產轉移,從何算起
小宇澤案再度引起關注,源於後車司機拒絕執行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法院開出的調查令,安國俊委託律師調取了任某某的銀行轉賬記錄,發現任某某先後轉移存款幾十萬元,判決生效之後,任某某仍然持續將固定收入款項提現轉出,同時轉移保險公司賠付的相關賠款。在法院要求其進行財產申報時,任某某沒有如實申報財產,隱瞞其名下的房屋等財產。
2023年11月,內蒙古呼和浩特賽罕區警方對任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立案。最高法訴訟服務專家志願者、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武景生一直關注此案,並且參加了相關的研討會,他對南方周末記者分析,任某某在明知即將賠償情況下故意轉移財產,存在逃避執行的嫌疑;在得到保險公司賠付後轉移賠付款項,判決生效後持續將固定收入款項提現轉出,也應屬於逃避執行行為。在法院要求其進行財產申報時,任某某沒有如實申報財產,隱瞞其名下的房屋等財產,應屬於抗拒執行具體表現。
「這都屬於有能力,卻拒不履行判決賠償責任的情形。」武景生說,任某某的行為應符合刑法對於拒執罪的規定。
武景生接觸過大量類似案件,他說,大部分人遇到這種情況都願意賠償,寧肯判刑也拒絕執行的屬於少數。
2025年8月15日,該案在呼和浩特賽罕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圍繞轉移財產的性質,控辯雙方展開了爭論。被告人辯稱,是其妻子轉移走的資金,用於「表妹炒股」和「供兒子使用」,否認惡意轉移財產。安國俊認為,轉移財產為大額度現金,超出了正常使用的範疇。
另一爭議點在於,檢方認為,案發後至案件審理階段的財產轉移,不作為量刑依據。安國俊認為,這段時間長達半年,後車司機可以藉此轉移財產、逃避賠償責任。
「我認為,這個時間點應該往前推,出事後就開始算。」李長青稱,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出現轉移財產的情況,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話,應考慮是在為以後的訴訟做準備。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