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5 10 月

業主私挖地下室致32戶房屋開裂被捕 物業的責任呢?

業主私挖地下室致32戶房屋開裂被捕 物業的責任呢?

業主私挖約300平方米地下室,導致整棟樓32戶房屋開裂。

違規私挖地下室致整棟樓開裂,也把自己「送進去」了,安徽霍山一業主的操作,讓人目瞪口呆。

據媒體報道,霍山縣景秀藍灣小區一業主私挖約300平方米地下室,導致整棟樓32戶房屋開裂。有業主出示的鑒定報告顯示,該棟樓安全性等級綜合評定為C級(局部危險)。10月14日,霍山縣聯合調查組發布官方通報稱,涉案業主黃某松已於8月21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9月19日被執行逮捕。

「我家住一樓,為什麼不能向下挖個地下室?」過去媒體報道了不少業主裝修破壞承重牆,致房屋受損開裂的案例,那麼,一樓業主可以自己挖個地下室嗎?持這種想法的人可要當心了。

根據法律規定,凡是實質性改變原有建築、設施的施工,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涉事業主不打招呼,自己偷偷僱工程隊,最後硬是搞出了如此大面積的地下室,這已經不是簡單地佔集體和他人好處的事情了,已嚴重到危害整體建築安全,讓整棟樓32戶居民都處於不安全境地。

造成他人損失,屬於民事侵權,少不了要賠償。開裂的危房需要加固,地下室也要回填,其他受損房屋的室內也需要恢復原狀,施工期間業主需要臨時安置……林林總總的費用,恐怕在千萬元級別。從民事法律責任的角度看,既然危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涉事業主擔責賠償,已成大概率的事情。

「擅自動土施工」,往輕里說是行政違法。根據《城鄉規劃法》,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需限期拆除並罰款。按照《土地管理法》,對私挖土地的行為,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依據?有關法規,擅自變動建築主體結構的,可能被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的2%到4%罰款。就這起事件而言,城管等部門可要求違法者限期回填地下室或拆除違法建築,逾期不履行的將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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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開挖地下室,往重里說是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擅自從事高危生產作業,具有引發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在司法實踐中,不乏相關案例。如2023年一起私挖地下室案件中,涉事的季某與姜某被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承擔100萬元修復賠償費用。

就此次私挖地下室案件看,以其造成的損失之重、涉及範圍之廣、社會危害之大,涉事業主被逮捕追究刑責,並不冤枉。

同時,除了當事人,小區物業的監管責任恐怕也須追問。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換言之,小區物業對「私挖地下室」等施工,具有監管之責。

涉事業主施工期間,相關區域「全部用3米多高的圍欄圍起來」「白天用挖機在裡面挖,下半夜偷偷把一車車土往外面運」,鬧出如此大的動靜,未見物業制止、通知和報告,這難言正常。後續處置中,物業該擔何責也應當調查清楚。

私挖地下室亂象,折射出個人的法治意識淡薄,以及小區嚴重的安全管理漏洞。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方都要依法嚴格追責問責,有力震懾當事人及潛在違法者,方能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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