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制不能成擺設:陽谷法院不立案為哪般?
編者按:只要符合立案條件,就要有案必立,這是重要的司法原則,也是法制文明的基本體現。
立案,是啟動司法程序的總開關,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第一個環節。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有案不立,有訴不理,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就成為一句空話,更遑論「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為了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
自2015年5月1日起,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正式施行。《意見》提出「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但是群眾反映的「有案不立,有訴不理,拖延立案,增設門檻」等立案難的問題依然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山東省陽谷縣三山強茂天然氣有限公司(下稱強茂公司)反映,陽谷縣人民法院對起訴時間達近兩個月之久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不立案、不裁定、不作為,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訴權,給強茂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
山東省陽谷縣三山強茂天然氣有限公司反映,該縣法院對於公司起訴的一起行政案件一直拖延至今近兩個月時間,遠遠超過立案時限,既不立案,也不裁定駁回,嚴重侵犯了強茂公司的合法訴權。該行政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該在七日內立案。但是陽谷縣法院卻在近兩個月的時間內,在嚴重超期立案的前提下,依然不立案,不裁定,不書面闡明不立案原因,故意拖延立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據強茂公司提供行政起訴狀材料。2020年4月9日,原告陽谷三山強茂天然氣有限公司分別訴被告陽谷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和陽谷縣市政園林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單位、法人明確,訴訟請求清楚,事實與理由充分,原告單位公章清晰醒目。行政訴訟所需要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