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扶余:債務關係早已理清,至今十八年仍在執行扣押
在吉林省松原市下轄的扶余市三岔河鎮,劉亞琴、楊占林夫婦和謝志明(既謝雙鴻)曾經因為一樁債務糾紛,打了12年官司,最終,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劉亞琴、楊占林夫婦並不欠謝志明的錢,而是謝志明欠劉亞琴夫婦的租賃費、承包費,但是判決生效都六年多了,法院卻拒不解除當初的扣押,劉亞琴夫婦多次去找扶余法院,法院卻推三阻四,就是不給終止執行。
外出未歸 廠房設備被扣押
據相關法律文書記載:2002年2月1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承包協議書,原告(既劉亞琴)將其所有的新安堡木器廠承包給被告(既謝志明)經營,雙方約定承包期為一年,即2002年2月19日至2003年2月19日,每年承包費為170000元,2002年2月19日一次交齊。後因原告欠被告借款致使被告未向原告按期交付承包費。合同到期後雙方繼續按原協議履行。
期間,因為劉亞琴曾經向謝志明借過錢,謝因劉外出找不到人於2002年12月6日向扶余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扣押劉亞琴廠房和設備,扶余法院於同年12月11日對劉亞琴的廠房和設備進行了扣押,並隨後下達了執行裁定書。
歷經多次審理 松原法院一錘定音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松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記載:
劉亞芹訴被告謝志明、第三人楊占林、扶余市三岔河鎮新安堡村民委員會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原扶余市人民法院於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扶民初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一、終止劉亞芹與謝志明簽訂的承包協議,按合同約定恢復原樣。二、謝志明自2月19日起到遷出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每年170000元承包費給付給劉亞芹。被告謝志明提出上訴,本院於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松民三終字第372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扶余市人民法院(2004)扶民初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二、終止謝志明與劉亞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三、謝志明給付劉亞芹承包費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