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扶余:企業只是變更房屋用途怎麼就這麼難?
苦等了七個月,2020年9月13日,德卡公司終於盼來了吉林省扶余市自然資源局的回復,但還是不予批准。德卡為此叫苦連連:「我們只是申請變更一下房屋用途,而且還是把商業用房變成住宅,但是苦等了半年不給答覆。我們起訴其不作為,法院卻想法設法為他們開脫責任,通過媒體呼籲,終於給了回復,卻依舊是不予辦理變更!在扶余,企業辦點事怎麼就這麼難呢?!」
自然資源局的辯護自相矛盾
德卡公司,全稱「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通過招商引資進入扶余市的民營企業。據扶余市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0】吉0781行初12號)記載:2020年2月24日,德卡公司就向被告扶余市自然資源局提交申請書一份,請求被告對原告所有的位於扶余市德卡城市廣場已竣工驗收完的2號樓賓館8-17層改為住宅進行使用一事進行批示,但被告自收到該申請書至今未有任何書面或口頭的回復,屬嚴重的行政不作為。原告無奈,於7月1日,到扶余市法院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則辯稱:(一)沒有證據證明德卡公司正式提交了規劃許可變更申請,不能以其《申請》印製的日期起算「法定期限」。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局的行政審批均由扶余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受理,接收有關申請材料,並向申請人出具《業務受理單》。時至今日,我局設在扶余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窗口仍沒有正式收到德卡公司的申請和有關申請資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9)第20號)第六條規定,「法定期限』自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日起計算。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德卡公司起訴我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德卡公司應當證明提交《申請》及其有關材料的受理日期或者提交日期。否則,德卡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同時,據《扶余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公告》,疫情防控期間,市政務大廳主廳及市直各...









